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5 09:51: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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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核算,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银行**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经营管理、提供劳务等目的而持有。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单位价值在元()以上。

下列物品无论金额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密押机、压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扎把机、计息机、记账机、打孔机、考勤机、保险柜、印鉴鉴别仪、计算器、装订机、档案柜、扫描仪、票据打印机等银行专用机具用品。

第四条 行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使用、修理、改扩建、装修、处置等均适用本办法。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授权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规划。省行根据总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统一制定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授权管理。各行按照农发行法人授权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行使对辖内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及受益权。

()预算控制。各行要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分级负责。各行按照本办法及授权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代码管理,每项固定资产应根据综合业务系统生成的资产编号进行编码。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为各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根据经营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科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以及处置管理等行为,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预算管理、配置管理、持有期间管理、风险管理、处置管理、核算管理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分为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十一条 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有关财务及会计核算事项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盘盈、盘亏等财务事项进行审批;规范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等。

第十二条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固定资产的实物与业务操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配套的实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登记簿”;负责权属管理,办理和确认固定资产产权;负责办理投保和索赔;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分配、维护、租赁、调拨、盘点、处置、贴编码等相关实物管理工作,对电子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如遇固定资产发生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价值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以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对电子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的占用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合理提出固定资产配置、维修、报废等需求;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实物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十四条 价值管理部门由财务会计部门承担,实物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承担,各职能部门应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职责分开,确保分管、岗位制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接受价值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行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投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是指根据经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对预算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预测、安排、调整、监督、控制与评价的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

()总量控制。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控制在总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下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额度内。

()保障重点。与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相结合,明确投入重点,保障重要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兼顾一般。科学、合理测算固定资产日常基本需求,满足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分为基本预算和专项预算两类。基本预算用于保障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一般由上级行按照辖内机构数量、固定资产状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固定资产指标;专项预算用于保障特定需求,其投入应根据有关需求机构或部门提出的专项需求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流程包括编报、审批、调整、控制、评价五个环节。

()预算编报。各行要按照规定的编报要求、口径和格式,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预算。

()预算审批。管理行或价值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对下级行或本级其他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查和核定,按授权规定审批后执行。

()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预算指标的,须根据授权规定报批后方可调整。

()预算控制。下级行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预算,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不得突破或挪用预算指标。

()预算评价。各行要对项目实际投资效率、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二十条 固定资产指标分为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车辆购置指标、电子化设备购置指标、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等。各项固定资产指标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变更用途。零星固定资产指标不能用于车辆购置,但在保证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可调剂用于电子设备的购置。

第二十一 各行按要求逐级上报固定资产需求情况报告,管理行按其管理权限,根据辖内机构上报的需求情况,核批下达专项固定资产指标或分配固定资产实物。

()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需求单位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建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总行审批,省行根据总行批复和项目情况下达指标

()车辆购置指标、电子化设备购置指标、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由省行根据总行下达购置指标,核批下达购置指标或分配实物。

第二十二 各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全辖的“固定资产指标管理台账”,及时记载各类固定资产指标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并做到台账清晰,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 各行根据“固定资产指标管理台账”编报“固定资产指标使用和结存情况统计表”,并按要求及时有关部门

第四章 配置管理

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为保障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通过购买、建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行配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管理权限和配置标准进行,不得超授权、超标准配置。

第二十六条 各行要统筹考虑固定资产存量状况,挖掘潜力,优化调整资产结构。对已达到更新标准的资产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勤俭节约、好用适用”的原则配置。

二十七 固定资产购置分为专项购建、集中采购和零星购置。固定资产购置要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议审批。

()专项购建,是指房屋及建筑物的购买或自建。专项购建要按照基建管理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总行审批。购建行根据省行批复,按有关财务、基建制度组织实施,做到不超面积、不超投资。

()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购置。集中采购由总行、省分行或市分行按集中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零星购置,是指除专项购建、集中采购之外,各行自行购置的、金额及数量较少的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 房产的购建要严格按照总行《基建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房产的装修改造,无论采用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方式,均应按照总行有关标准进行,并按照有关授权规定报批。

二十九 购置车辆。车辆为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各行可根据车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车编内,申报需配置的运钞车和工作用车。

省行财会部门接到总行提车通知后,由实物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收集资料,送达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协助报送总行或售车单位,并组织提车。车辆实物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牌照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移交财会部门。省行财会部门根据车价及相关税费,分配相关固定资产指标及组织资金划拨事项。

第三十条 购置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附属设备和网络设备等。电子设备及其他机具设备的配置应当按照“节约、高效、适用”的原则做好规划,勤俭节约,整合资源,统筹安排。电子设备一般由总行、省行集中采购,各市分行可接受省行委托采购。

、总行集中采购。总行集中采购配发省行的电子设备,由省行信息科技、财会总务部门共同验收后,交实物管理部门保管,信息科技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拟定分配方案,财会部门通知实物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按配发清单分配固定资产指标、办理资金划拨。省行实物管理部门按配发清单和分配方案,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收集有关资料送财会部门做为省行固定资产核算依据。

总行集中采购配发市分行的电子设备,比照上述操作程序处理。县级支行收到电子设备,由实物管理部门按配发清单核对实物相符后,登记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收集发票等有关资料送财部门。财会部门据此及上级行核批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账务处理。

、省行集中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由省行采购办按照《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规定进行采购。具体分配操作程序,按总行分配电子设备程序办理。

行机关集中采购和省行统一为系统内分支机构集中采购的金额起点均为万元(),市分行集中采购的金额起点由各行确定。市分行、县支行一次性购置电子类固定资产金额万元(不含)以下的可自行购置;购置同批次同类型电子设备全省汇总金额超过万元(),原则上由省行采购办集中采购。

委托市分行采购。市分行根据省行授权或委托情况按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 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指除专项购建、集中采购之外由各行在上级行核定范围内自行购置的金额、数量较少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需求部门提交申请,详细说明所需资产的品名、型号、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报经本行财审委审查同意后,行自行组织购置。

第三十 固定资产调入。行际间调入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调配、逐级审批”的工作流程,由调拨双方的管理机构按授权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单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我行各机构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必须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总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捐赠。经批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控制在上级行批复的固定资产指标内,与捐赠方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捐赠协议办理捐赠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按规定正确计价、缴纳相关税费。财会部门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设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实物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并收集整理捐赠协议等档案资料交财会部门。

第三十 固定资产的盘盈。出现盘盈固定资产时,应查明原因,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各行盘盈的固定资产,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上级行以正式文件批复后,实物管理部门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按批复要求对盘盈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三十 固定资产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形式。经营性租赁是除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行为可认定为融资性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日就可以合理的判断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含)以上。对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以上,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 承租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含)以上。对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含)以上,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各行严禁对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租赁,确需租赁的须逐级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十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固定资产,当双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差额时,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不应超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有关授权规定进行。

换入的土地应为国有用地性质。对拟换入的已使用年以上的以及其他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房产应进行质量鉴定,只有鉴定结论为“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以及其他同等级的项目方可列入选择范围。

第三十 抵债固定资产需自用的,应视同为新购建,并按总行抵债资产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逐级上报总行审批。抵债固定资产转自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产权清晰,具有或保证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该资产是我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必需的。

()自用比处置更具有经济可行性。

()拟自用资产符合我行规定的配置标准。

第五章 持有期间管理

三十八 持有期间管理是指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对其的验收、权属、领用、保管、维修、保险、盘点、检查、建档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管理。

三十九条 验收管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要进行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符合要求。购建的房产要按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外购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应按照购置合同和相关的验收程序实施。

(一)对上级行集中采购配发各行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配发电子设备时,信息科技部门需一并参加验收),核对实物,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加盖部门公章。实物交实物管理部门保管,并根据上级行文件要求,拟定配发方案,提供实物配发清单(如增置固定资产为电子设备,由信息科技部门一并提供实物配发清单)。验收报告和实物配发清单由实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保管。

(二)对市行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配发电子设备时信息科技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支行使用的由支行相关人员进行再验收、核对实物,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加盖部门公章。验收报告和实物配发清单由实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部门)、财会部门分别保管。财会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发票、清单、验收报告等作账务处理,财会部门入账后,将产生的资产编码反馈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据以对实物粘贴标识码。

(三)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实物管理部门要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完整记录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及时办理入库、出库、编号、领用、交接等手续。

第四十条 权属管理。各行要加强固定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做好确权工作,归档权属资料,确保我行财产产权清晰、完整。

()新取得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车辆等必须权属明晰、无争议,不存在抵押、出租等权属瑕疵情形,并应及时向国家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办理权属证书。

()各行要加强重要权属资料的管理。重要的权属资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房产建设及取得时的权源文件(如建设审批文件、用地批文、购买及转让协议、合建协议等),作为永久资料保管。

()未经总行授权批准,不得将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抵押等。

第四十条 保管、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系统内待分配的固定资产、闲置和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实物管理部门保管。部门和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保管。

使用部门应保管维护好在用固定资产,对需要维修固定资产,及时提出申请;实物管理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对其申请负责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修复。使用中如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登记簿”,同时通知财会部门调整账务。

第四十 保险管理。各行按照总行固定资产统一保险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保险事宜。

(一)统保资产及统保险种:固定资产统保分为非车固定资产、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投保险种及费率依据总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统保保险协议》执行。

(二)职责分工:各分、支行准备投保资料,及时缴纳保费;出险时及时报案,并准备索赔资料,做到积极索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全行固定资产统保安排的保险经纪服务供应商,负责为各行提供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培训、保险咨询、协助索赔等相关服务。

(三)投保手续办理

、非车固定资产保险省行填报《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统计表》,各行核对后,统一由经纪公司协助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由经纪公司负责审核保险单,协助处理整个投保过程中相关事宜。

、车辆类固定资产:各分支行应按照相关投保要求,在经纪公司协助下填写《车辆统保信息统计表》,由经纪公司协助于每月日前提交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排下属机构(出单公司)于每月日前统一向经纪公司出具“车辆保险费报价清单”及“付费通知单”,由经纪公司审核后送达车辆所在行;各行收到后及时(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出单公司在确认收到保费到后完成出单并将保单、发票送达车辆所在行。

、保险期内新增资产保险办理统保协议期间,对于各行新增或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手续。

(四)保险索赔

财产一切险及附加地震保险、机器损坏险及公众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首先直接与经纪公司联系,由经纪公司负责全程协助处理相关索赔事宜

车辆出险先与经纪公司联系,在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办理索赔手续。没有事先通知保险经纪公司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应尽快联系经纪公司予以协助。

第四十 盘点、检查管理。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电子设备按期(半年)进行盘点与分析。盘点前由实物管理部门向各使用部门下发固定资产盘点通知。实物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财会、信息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依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财会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簿”,对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编号全面实施盘点, 检查固定资产数量、质量及其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盘点结果应详实登记“固定资产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盘点结束后,实物管理部门应形成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出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建档管理。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资料。

(一)财会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簿”、“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固定资产折旧卡片”(以综合业务系统生成),并纳入会计档案严格管理。

(二)实物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做到序时登记,查阅方便,管理严密。

(三)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鲁农发行字[]号)要求,对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单笔原值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建立纸质档案。固定资产编码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准,纸质档案由各行自行保管。每项固定资产购建结束后,及时收集、归档。

()建立固定资产审批管理档案,对审批过程中辖属机构上报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并归案保管。

()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移交。固定资产取得、处置过程中应归档的各种资料,经办部门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盘亏、转让、置换、捐赠、报废、出租等行为。

四十六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分类整合和专业化处置,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评估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使用一定的经济技术方法,对固定资产经济价值进行估价。省以下机构房地产的评估由省行委派中介机构进行,特殊情况省行可授权市分行按程序进行评估。

四十八 对以非货币性方式换入、换出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车辆、闲置土地、账面原值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转让,除下述情况外应进行评估:

()难以向除农行以外其他单位处置只能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的原农行划转财产。

()可以合理预计其评估费用高于或接近于处置收益的资产。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资产。

四十九 适合运用非货币性交换方式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由于部分农行划转给我行的资产无土地证、房产证,或者划转的房产只是农行的一部分,无法分割,致使我行难以转让的资产。

()由于固定资产选型、配置不合理造成长期闲置的资产。

()闲置资产比较分散且不适用,只有集中在一起才能获取更高处置收益的资产。

()以本行非营业办公用房置换满足营业办公需要的房产。

()当地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强制拆迁,对本行原房产或土地以非货币性交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资产。

第五十条 市分行及项目行要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监督及评估结果的审核,合理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防止发生评估失实、不按程序评估或将资产处置中的非法行为经评估而合法化等问题。

第五十 管理行根据辖属机构的需求情况,合理调出闲置固定资产,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调入行价值管理部门,一份交调出行价值管理部门,一份留存管理行。调出行、调入行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通知本级行实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 固定资产的捐赠。固定资产捐赠是指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单位无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捐赠固定资产必须以文件形式逐级报总行审批,并说明捐赠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捐赠原因,附报相关原始资料和有关文件。

第五十 固定资产的转让。固定资产的转让是指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对外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固定资产转让首选向社会公开拍卖方式,以提高处置收益,最大限度收回资金。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通过市场化方式竞价出售,制定出售底价,公开征招三家以上()交易对象,通过竞价确保成交价格最优。当不具备采用公开拍卖、市场化竞价方式条件,或在经济上不可行时,可按规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为:单笔固定资产 原值在万元以上的一律报总行审批;在万元()以下的按授权管理权限规定审批。

发生固定资产转让时,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转让原因、预计转让价格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省行审批。转让单位收到省行批复的文件后,按文件要求进行操作。相应办理会计核算等相关手续,并调整固定资产账、卡、簿及档案资料

第五十 固定资产的置换。固定资产置换是指将自有固定资产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交换所有权的行为。固定资产置换由总行审批。

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发生固定资产置换时,应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置换请示文件,详细说明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原因,换入固定资产和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总行批准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置换的具体操作。

、固定资产置换不涉及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置换需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置换收到补价的,按下列公式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净值补价×(换出固定资产净值÷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固定资产净值÷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十 固定资产的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是指将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固定资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分级审批程序省级分行机关单项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含)以上的出租省以下机构单项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出租由总行审批;市分行机关出租固定资产和县级支行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租由省行审批;县级支行单项固定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租由市分行审批对外招租应实行公开招租,招租过程和结果要在本级机构进行公示,接受全行员工的监督。各行要建立固定资产出租台账,租金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账内核算。各行不得以融资性方式出租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出租要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出租合同,严格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租金水平不得低于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该项资产同期应计折旧、应缴纳相关税金、资金占用成本和管理成本之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十六 固定资产的盘亏。通过固定资产盘点等方式,发现固定资产盘亏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固定资产盘亏的审批权限为:单笔盘亏固定资产原值在万元()以下的由省分行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行审批。固定资产盘亏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五十七 固定资产报废分为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正常报废是指使用磨损报废和由于技术进步而发生的提前报废;非正常报废是指自然灾害、意外和责任事故等原因所致的固定资产报废。

符合以下情况的固定资产,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鉴定证明文件,按处理权限逐级报上级行批准后,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

、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

、因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

、因技术进步被淘汰闲置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又不能出售或调出时。

、其他原因。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时,报废单位应以文件形式说明拟报废固定资产基本情况、报废原因、并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行审批。经上级行批准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由于报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审批按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因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按规定权限处理。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

()车辆报废实行分级管理,报废申报资料要完整规范。省分行机关的车辆报废须报总行批准,省以下机构车辆报废须报省分行批准后报总行备案。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报废的,应提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受灾、事故处理等证明材料;因政府拆迁需要报废或安置房产的,应提供有关拆迁证明、规划文件及政府公告等相关材料。

()房屋及构筑物由于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需要报废的,应由具备资质的县级()以上城建或房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实物管理部门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供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损失按有关法规需要由税务部门批准的,按规定报批。

第七章 核算管理

五十八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进行会计处理等。

五十九 固定资产按实物用途和属性分类,可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房屋及构筑物,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宿舍用房、简易用房、附属用房及构筑物。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专用运钞车、公务用车、摩托车和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

()机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电器设备、安全防卫设备、办公设备、医疗保健设备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的各项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我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如有确凿客观证据表明各组成部分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十  固定资产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时成本应区分下列情况确定: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作为入账价值。其中,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房产的,不转入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等,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全部完成或已实质上完成。

、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结果表明其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

、预计继续发生在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停缓建等非正常情况除外)

、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相符或基本相符,或即使有个别与设计、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购置的房产,如存在确凿客观证据表明支付的价款等成本能在地上房产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确凿客观证据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权威部门发布的房屋或土地价格等;否则,应全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应按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入账价值。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各行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我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按照经济实质准确界定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交易行为。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机构的账面原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调入机构的入账原值,累计折旧及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相应转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由受赠单位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所受赠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如下方式确定:

、初始取得成本存在确凿客观证据证明的,按其初始取得成本减去补提累计折旧的金额确定。

、初始取得成本不存在确凿客观证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确定。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以下情况下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因特殊原因只能与农行交换,且交易价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原农行划转财产(如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下同)

、因政府规划及拆迁等原因与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进行交换,且交易价明显低于公允价值。

、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十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以及减值等的计量。

第六十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消失并转入成本的价值。固定资产损耗而转入成本的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用。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

()固定资产的原值。指取得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是计提折旧的基数和依据。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指预计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指在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区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根据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六十条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均应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六十六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见《**银行固定资产目录(年修订)(附件)

六十七 固定资产折旧应按以下要求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并列入当期费用,月折旧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剩余固定资产折旧月份

()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只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六十八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计提折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卡片账所列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按相应折旧年限计算出本期计提的折旧,卡片上相应登记本期应提金额和累计折旧额。

六十九 各行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有确凿客观证据表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预计数与附件中的规定有重大差异的,或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经总行批复后,可相应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或改变折旧方法,其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七十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维护其正常运转和使用或改善其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等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修理、改良、改扩建、装修等。

第七十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费用:

()支出金额达到固定资产原值()以上。

()房屋及构筑物装修、维修改造支出金额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但省级分行万元()、二级分行万元()、县级支行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房屋及构筑物的改扩建。

第七十 固定资产装修。符合上述资本化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的装修、修理改造支出,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独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并按预计的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如无法取得确凿客观证据,则间隔期设为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计提折旧年限。再次发生维修改造的,如前次装修因未提足折旧而有账面价值,应将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 当发生固定资产改扩建等后续支出时,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折旧未提足的,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待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发生替换的,如有确凿客观证据表明替换部分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折旧已提足的,将后续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第七十 固定资产减值按授权规定上报上级行审批,具体减值操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及我行有关减值操作规程的规定实施。

第七十 固定资产进入处置状态时,应终止确认。

七十六 因出售、报废或毁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转出固定资产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发生的保险赔偿、清理收入及相关支出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等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年终决算前清理完毕。

七十七 房屋及构筑物在处置时,与之相关的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改造账面价值和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应一并转销。

七十八 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盘亏固定资产净值冲减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残料价值等,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八章 评价与监督

七十九 各行要做好固定资产风险控制管理,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我行财产安全。

各行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分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指标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簿”,反映固定资产指标和实物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八十条 各行要建立固定资产评价机制,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日常管理、使用效益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可作为固定资产资源配置及管理权限设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 固定资产状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资产占比固定资产净值总资产

()固定资产权益比固定资产净值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利用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闲置固定资产比率

()未完善产权固定资产比率未完善产权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

第八十 各行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完善决策流程,改进决策质量,提高投资效率。

()对基建项目,应重点评价建设管理和功能效益情况,其中,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审批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管理科学性、工程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内容;功能效益情况包括功能布局合理性、对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对业务发展的贡献等内容。

()对信息科技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使用效益情况,内容包括适用性、业务需求满足程度、运行能力、实际应用状况等。

第八十 各行要建立固定资产检查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授权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及账务核算情况;固定资产日常保管、维护、修理、清查、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情况等。

第八十条 各行的固定资产管理有关部门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八十六 本实施办法**银行**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365da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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