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流程与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19-02-22 05:11: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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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流程与基本条件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帮助企1,向银、行超,额·贷·款,额度更大,门槛更低,加企q:三幺O吾一陆鹿幺尔五)

借款申请表 填写并按照所需提交书面文件的细目准备材料:

1 法定发证机关办理的年审合格的本企业贷款证;

2 贷款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了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主营业务及企业介绍;企业法人概况,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曾经从事的职业及职务、有何业绩等;详细写清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途径及担保形式,以及附上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量、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总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最近一年累计利润总额;

3 财务报表。包括两方面内容: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 有关证件、证明(借款人、担保人均须提交)。这些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法人身分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其他人代替法人签字,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5 保证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即保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保证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本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证单位同意保证的证明书,需加盖公章;

6 抵、质押担保贷款需提交的资料。如:抵押、质押物的详细目录和产权或所有权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和动产质押物经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利质押物鉴定书;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证书,等等。

银行贷款流程等待银行受理、审批 .补充: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1)建立信贷关系 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时企业须提交《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一式两份。银行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后,要指派信贷员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必需的有关条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检查营业执照批准的营业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

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企业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有独立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企业及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

企业经营的效益性。企业会计决算是否准确,符合有关规定;财务成果的现状及趋势。

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否分口管理;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被挤占、挪用。

新建扩建企业。扩大能力部分所需流动资金30%是否已筹足。如暂时不足,是否已制定在短期内补足的计划。 信贷员对上述情况调查了解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提交科(股)长、行长(主任)逐级审查批准。经行长(主任)同意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后,银企双方应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2)提出贷款申请 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例〕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交《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制度,并结合上级行批准的信贷规模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对企业借款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帮助企1,向银、行超,额·贷·款,额度更大,门槛更低,加企q:三幺O吾一陆鹿幺尔五)

3)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贷款的直接用途。符合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范围的直接用途有:

<1>合理进货支付货款;

<2>承付应付票据;

<3>经银行批准的预付货款;

<4>各专项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5>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主要包括物资购、耗、存及产品供、产、销状况,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结构状况;信誉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

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

企业发展前景。主要指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发展方向,上要产品结构、寿命周期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领导人实际工作能力,经营决策水平及开拓、创新能力。

企业负债能力。主要指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及流动资产负债状况,一般可用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比例和企业流动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分析。(4)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 借款合同有自己的特征,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方一般是国家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贷款利息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商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借款方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借款种类;

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保证条款;

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代表或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5)发放贷款 企业申请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应由银企双方根据贷款种类签定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时应注意项目填写准确,文字清楚工整,不能涂改;借、贷、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齐全无误。 借款方立借据。借款借据是书面借款凭证,可与借款合同同时签定,也可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时间内,一次或分次订立。 银行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借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是否无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单,由信货员,科(股)长两签或行长(主任)三签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拨入借款方帐户的手续。借款申请书及放款放出通知单经会计部门入帐后,最后一联返回信贷部门作为登记贷款台帐凭证。  一般情况下,银行自受理之日起,会按照法定的答复期限(短期贷款20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130个工作日)为银行信贷部门审议贷款时间。(帮助企1,向银、行超,额·贷·款,额度更大,门槛更低,加企q:三幺O吾一陆鹿幺尔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中国银监会30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办法》要求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办法》要求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此外,《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新建立的业务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以下是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帮助企1,向银、行超,额·贷·款,额度更大,门槛更低,加企q:三幺O吾一陆鹿幺尔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ab25f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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