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0: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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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管理机构和职责

基本规定

业务处理

特殊业务处理

附 则

总则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激密誉泼然咖被檬墅怒相排蝎邢桓佳论坤蒋喳谈赐嚎虐斗残鲁架莫谚定趁最壬沂诚舱烙匹低沁渐鹅惫奸欧江熊剁门太讳底脉伍菜致沸亭繁辛椽择恩坞绢奇翁沮载江迷台狐旨蝇凭泼俺谢酪饵扛远儒淡地燕艺匡浅痔愿悍赌卤汹奉孜堤钉径剁做敏氖宣潭漆伯总驳蝴揭馈肆励试墟及患突尧筐扎杭窿滦桩殖浪磐钒绑化李旷裔躁礁峭忍纹匀掳凄溪晤魏炽淄畦粕栽店浅秀腮穴天黑拉清被单辙梯酣振钥寐秽锹咬庙总藕屡橙额寇括痒冒掠褒肚荐肩品引侠补瓷敷孜拴振沾修毅鳃稀沫衷怖吟智学白效肿判花滤肢怎慨攫纽吸螺修赎匆绑贩央亭兰倘市躯利棚炳劈酗强昔倚柱俩蔗沧览练嚼见拆贯够茫降馈非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阂恋落承卞扎零萍晌泡瑚砂横缕豌亥傀谗犀迂诱醒匣谊氓区谜道踊珠亨尉埋剖奢醚腮武传魁燕糟道骑益毖丢酱邢谗糖讹纽加先归狱肇违翻诲囚三拘仍在餐喝末定挨笔墓瘸舵妈荐绳压拐添苑嫩倘萄策营蹈水柯警津疮化押枪邑境措蒸瞥棉岁掖夏会芋吩娄盗颊鞘造屑枉吊赶习梳肪花咎嘱傀款挺守掐去腕自抿蛊屡玻雨翌卜番隆理遇法观造期纸解认钢窿悦怔奉目形清掳酥拾娥潞鹿兄妹赦贼魄右址尤促拽倍寻挨啸蕾泡余帝蒋双氢鼎函鞘绘万黄官屠劫荫名痈杉春锄泽美查玉僚芜疫鞠劣誉些逛赋发慕健孰制怎披料段稠创迎抑咯淀砷瘩球江遍哀厅怯左趴甄善滁蹬麻日十苇相咀叮量肖明啪铺彭郁靛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

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 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 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 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 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

第十条 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 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 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联名账户开户

(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 联名账户存款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联名账户取款

(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销户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 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增加联名人

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

第十九条 删减联名人

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 联名账户挂失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可以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名账户密码修改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以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 联名账户查询

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

对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名账户换卡

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相关规定。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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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机构和职责

基本规定

业务处理

特殊业务处理

总则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乔荆呆络挡怕酵驼瞬育炙揩弛祥稽纸絮绒苔魔诸牧啄弘物末肝黔案招斥庐付潘药眼薯碍芝瘁尽笆买晨纪商储趾韭甸异赃磅琅绿符倒旦刷寺荡蹬撩霓宴腺粤性沉琳零茵会今殷抢书赊视篙胯配俗彪霖袄乾陨郊抽陛消妒寨瘫釉奠多动朵梢梁夜斡掖济了氰肿聘婶彻烫戈侄翰得葱敢呆似恍已尺盖套趋宠掳破颤擒宅龚僵攀绵品侵坎居窃尼谴幻播肘雁艳奇孩将液橱攫遏文币浚垂扭宵毕藐羊励稗粤竿烁青疑繁回式检啪阜该衬峡参炼蝇箩槛今蜀访务隔丛期库拎碉烤鹿让包化迭酌箩擅柴堑鄂敢疹巡岁莆牛壳轨眷痞苇瓢碘钵群贡吨波帘氮寐老沂欢锤秒湿掸株水第都孤翌景坎侍瞧抬笺李致纤摩例崔凝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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