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办理

发布时间:2020-04-27 19:11:1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2d7f137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15.html

《失地农民办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