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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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实施,快速反应”的工作方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动物疫病处置要求,把疫病控制、消灭在最小的范围内。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由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由农业部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由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疫情在本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呈暴发流行。
3)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突发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经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农经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贸易局、××药监分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交警大队、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请相关单位参加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扑疫预备队。办公室设在区农经局,由区农经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应急扑疫预备队为松散形式,由农经、公安、工商、城管、贸易、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街道、社区有关人员组成,其组建和日常管理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由指挥部直接指挥。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区两级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
2)组织部署全区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3)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到位。 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各成员单位保持工作联系; 2)具体部署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处理措施;
3)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 应急扑疫预备队
1)制定和实施扑疫方案;
2)维护扑疫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扑疫工作顺利进行。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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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经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防治措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情的确认和报告;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验室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依法提出启动预案和封锁疫区、解除疫情和封锁的建议,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并落实扑疫补偿经费;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积极正确引导舆论,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区发改局:统筹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和病人救治,预防人感染人畜共患疫病;加强对餐饮行业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扑疫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分局:疫情发生期间,做好流通领域内交易秩序的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质监分局:负责动物产品加工业的质量管理,打击违法生产,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参及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处置、疫源追溯等工作。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处置人员
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力量,参及群防群控。
区贸易局:负责在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动物产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工作,做好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监管。
××药监分局:负责医药和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实施。
区监察局:督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区城管局:做好城区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禁养工作,查处乱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相关废弃物行为。
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在区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开展群防群控。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疫情监测、预警及报告 监测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其他有关部门、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5 / 17
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及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要及时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信息。 预警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报告主体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主管本辖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疫情监测点、有关科研单位、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应当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本地可疑动物疫情及时向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 报告程序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
析和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区农经局和市动物疫监督机构,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或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区农经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区政府。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及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输入时间、运输工具及路线、调出地及调出时间、检疫证号码及检疫员姓名、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市、区两级指挥部领导下通力协作,共同扑灭动物疫情。
本区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响应主体 区人民政府
1)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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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需要调集本辖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区指挥部建议,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根据预案规定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相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交易买卖,封闭被污染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设置交通检查、消毒站点,对疫区或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积极组织群防群控,组织好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农经局、区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状况进行评估。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
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及分析,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书;
2)对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
行病学等进行调查分析及疫情追踪,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意见;
4)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5)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 应急处理 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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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区政府应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以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处理。 扑杀
1)由区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
的执行;
2)区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预备队,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它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它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其它措施
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区农经、工商、贸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及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11 / 17
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须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宣传教育
区农经、卫生、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治安管理
要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6 善后处理 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因强制扑杀造成损失的畜主按程序进行补偿。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
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及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诊断情况;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损失及补偿金额;疫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于疫情处置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奖惩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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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经、卫生、财政、贸易、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交通及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扑灭指挥车、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应急资源及装备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要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的组建及工作经费,确保扑疫预备队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经局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及农业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参及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物资保障
区农经局利用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的有效资源,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偿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农经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及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局要及时予以追加,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技术储备及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组进行技术和人员共享。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及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培训和演练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动物疫病扑疫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及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处理等措15 / 17
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及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 8 附则 名词术语
突发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经局牵头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随着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162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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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dd927eb2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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