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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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堂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努力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保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调动行政和技术等资源,采取严格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号)《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数量、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流行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1.4.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内有59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又有发生,我县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

继续扩散的趋势。
6)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4.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中任何一类疫情在我县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街道)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减少损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农业农村局长
成员:县政府新闻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信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收集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预案演练;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新闻办: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正确报道和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防控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县委政法委: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维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价格监测,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封锁疫区,协助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实施强制封锁、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业、交通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做好疫情处置。严厉打击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的车辆通行畅通,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可疑病例的排除和病料的采样、送检工作。负责做好疫情排查,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加强移动监管,禁止从高风险区引进畜禽及其产品。负责监管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配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运输查扣后相关处

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配合重点区域乡镇(街道)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公路临时监督检查站工作。负责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和专项监测,禁止野外散放和野外引种,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对野生动物可疑病例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做好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类市场动物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做好疫区消毒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指挥部统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导重大动物疫情信息上报工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协调工作,并督促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科学、周密、扎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禁采购、经营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对来自疫区的畜禽产品予以封存,通知农业部门采样检测,做好后续处置;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依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查处相关违规行为。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群众信访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乡镇(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疫区封锁、紧急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监测上报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4县级专家组。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验,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点(区)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预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与信息收集。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与信息的收集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县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和管理。建立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料库,维护本行政区域动物重大疫病

监测系统。通过对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建议。
其他部门和机构发现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相关工作。
3.2预测、预警程序。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数据以及相邻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在本辖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进行预测,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预警建议后,经专家组论证确定后,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进行发布。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织相关单位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并采取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强制免疫等措施,预防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3.4疫情的报告、确认。 3.4.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报告。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或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派2名兽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怀疑可疑疫情的,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通过专用疫情信息报送网络系统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疫情报告必须做到及时、畅通,不得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发生疫情时,由县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逐级上报。
3.4.2疫情报告书。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见附件1-3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见附件1-4
3.4.3.疫情的确认。 1)可疑疫情。
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调查和诊断,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有可疑症状的视为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须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诊断,判定为疑似疫情。
口蹄疫须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诊断,判定为疑似疫情。 非洲猪瘟须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检测为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执行。 3)确诊疫情。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
疑似口蹄疫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
疑似非洲猪瘟的,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进行确诊,并由农业农村部确认。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执行。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县区域内发生,或者我县受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以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或受威胁地进行调查确认,作出事件分级的初步判断,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
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迅速通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分别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并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动物,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及相关场所必须严格消毒,动物排泄物、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封锁的疫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必须设立警示标志,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点,禁止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输出,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物品、车辆进行消毒;
2)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染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饲养的

动物必须进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
4)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动物,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报告和现场调查,迅速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帮助下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对疫点、疫区采取与IV级疫情相同的措施。
4.3重大、特别重大III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III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报请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封锁、制、扑灭、防治等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对疫点、疫区采取与IV级疫情相同的措施。 4.4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毗邻、可能波及到的地区通报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发布,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布任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4.5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V级和III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实行强制扑杀的防治政策,并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区所在地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和有关单位对需扑杀的动物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并逐级汇总上报。上级和县财政划拨的扑杀补助经费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给因疫病被扑杀染疫及同群动物的养殖场(户),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
5.2生产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发展畜牧业的政策,着力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努力把疫情对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5.3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编制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通迅录。通讯录应收集有县指挥部成员和各乡镇(街道)的联系电话等内容,每半年确

认更新一次,确保通信畅通。
6.2经费保障。
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资金保障。要落实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染疫及同群动物补贴、疫情处理应急队伍建设、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并纳入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道)预算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部门应调整部门预算,以保证支出需要。
6.3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以实物和现金形式储备,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计划调配,用于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需疫苗、消毒药品和器具、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
应急物资采购应加强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及进货验收,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防疫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6.4技术保障。
6.4.1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有关实验室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最终诊断确认单位。
6.4.2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咨询组,

由畜牧兽医、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后期评估;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6.4.3动物疫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以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为基础,构建分布于全县不同养殖区域、不同品种的养殖场(户)兽医医疗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农业产业综合服务站的动物疫病监测点的动物疫病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维护,逐步实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工作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6.4.4人员保障。
县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市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成后,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和检疫检验要点等;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和技能,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消毒、疫情调查、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措施;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4)个人防护知识;5)治安与环境保护;6)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5监督检查。
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定期对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修订。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本预案每两年评审修订一次,根据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的调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修订,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
7.2奖励与惩戒。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因公殉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追认烈士。对因工作不力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疫区(点)的划分、封锁和解除工作规范 2.疫区(点)消毒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



附件1
疫区(点)划分、封锁和解除工作规范

一、疫区(点)的划分
由县农业农村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二)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对受威胁区的处理措施。


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牲畜、车辆的进出和牲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疫点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排泄物、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的封锁。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控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疫区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受威胁区和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关闭疫点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染病禽类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挥下,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执行。


3.受威胁区的处理。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三、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只)病畜禽扑杀处理后,经过该病的一个潜伏期,未发现新的临床病例或检验阳性病例,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疫区(点)消毒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

一、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动物排泄物、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有效的;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措施。
1.畜牧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消毒、熏蒸等消毒方式;
2.畜牧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畜牧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动物排泄物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

消毒方式;
6.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消毒等方式。
二、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对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执行。对畜禽产品的消毒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执行。



附件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

场(户)名 联系方式 饲养量 动物来源 发病时间


设计规模 动物种类 调入时间 报告时间


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

诊断人签字:



附件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
场(户)名 联系方式 饲养量 动物来源 发病时间 流行病学调查:
专家组签字:

实验室检验报告

专家组签字:

结论:

专家组签字:



设计规模 动物种类 调入时间 报告时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9b483c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6d.html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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