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9 20:2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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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与人权分析
作者:高亚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5期
摘要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人性是刑法“善”的基础,人道是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人权是人性与人道的现代化发展在刑法上的体现。本文分为人性、人道、人权三篇,逐一分析了人性、人道、人权的内涵及其与刑法的联系,进而提出了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关键词人性人道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3-02人性、人道、人权是刑法善性发展最为根本的三个要素,一部“善良”的刑法必然要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人性为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人道是人性在刑罚论上的具体体现,而人权则是刑法以人性、人道为基础的现代化发展的标志。换句话说,尊重人性是刑法善性发展的基础条件,弘扬人道是尊重人性的必然要求,而保障人权是建立在尊重人性与弘扬人道基础之上的价值追求。一、人性篇
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刑法也不例外。刑法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对人性进行科学分析,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合理性。(一刑法的人性分析
在中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理解大不相同。我国传统哲学对人性的探讨主要是性善性恶之争,这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人性,与刑法的发展关系不大。而在西方哲学中,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就是理性人与经验人,并由此引发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之间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持理性人的主张,认为:人都是基于意志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选择了触犯刑律的行为,就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实证学派持经验人的主张,认为: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刑法处罚犯罪者,并非基于意志自由,而是根据行为决定论。(二刑法的人性体现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于人性的探讨为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但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人性本身的哲学意义,而上升到了刑事政策的层面,就是刑法的人性化,就是刑法的善性发展必须以尊重人性为基础。在这个层面上,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类处于良知而在其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善良与仁爱的态度与做法,即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
我国现行刑法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人性的,但也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建立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当存在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当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时,就算实施了违法行为,仍不负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给责任认定提供了人性的标尺,使责任认定更加充满人性、合乎情理。它以人性为切入点,充分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建立,有助于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情与法相冲突的案件,也有助于对传统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性质做出更合理的解释。其次、重构“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亲亲相隐”被作为封建糟粕予以抛弃。然而,在现代许多法治国家中,仍然存在类似制度:例如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诉讼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权。“亲亲相隐”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存在是人性在法律上的体现。但是,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相反,却规定了就算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如果他们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规定无视人性的存在,是对人性的煎熬和压抑,强调“大义灭亲”只不过是技术上冰冷的需要和对人性的过高期待。因此,“亲亲相隐”原则应当体现在刑事法律之中,它是对基本的人类亲情的宽谅和维护,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尊重。二、人道篇
刑法的人道主要表现为刑罚的人道。刑罚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存在过,尽管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