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和相关供养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
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
1.
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需求。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优抚医院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第六条护理水平,逐步发展成为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
优抚医院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地市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
需求情况设置优抚医院,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2.
(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中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独身一人无监护人照顾的;(三)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到优抚医院进行短期疗养的。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一)全面健康体检;(二)一般疾病治疗;(三)特殊治疗;
(四)伤残疗养;(五)康复训练;(六)心理护理;(七)生活护理;
(八)卫生保健养生辅导;(九)生活用品和饮食保障;(十)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优抚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在院优抚对象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时事政治学习活动,发挥优抚对象在传统教育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