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发布时间:2020-07-09 06:54: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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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南京市电梯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列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现场处置依据。

电 梯

序号

违法事实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置措施

联系部门及电话

1

无持证作业人员或作业人员证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八十六条: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安排人员培训取证或聘用持证人员进行操作。

4、逾期未整改进入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

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使用登记证办理联系电话

3

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合格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向特检院报检,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报检联系方式

4

合格标志、警示标记和安全注意事项未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同时进入执法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稽查执法部门联系电话:

5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畅通;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内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共同将电梯相关设施、部件整改到位,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6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记录、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整改单位逾期内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共同将电梯相关维保合同、记录等完善并提交验证 ,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7

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保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一款四项: 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现场拨打电梯维保单位电话并计时。

2、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3、逾期整改。

4、整改单位逾期报送整改验证资料或进行现场复查。

5、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电梯应急报警电话:

8

电梯运行故障(窜层、关人、抖动、噪音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 联合技术机构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核实。

2、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3、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4、整改单位逾期内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将电梯相关故障进行检修和维保,完成整改。

5、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鉴定联系方式

9

安装、改造、维修未办理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款(一)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可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逾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逾期补办安装告知手续,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办理联系电话

10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3、逾期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完成整改。

4、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11

机构及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是否有应急措施和演练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

2、逾期企业提交整改验证资料。

3、回访、复查。

4、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5、逾期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机构及制度,完成整改。

6、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程序。

12

使用存在故障或隐患未整改的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直属局到现场核实详细情况,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2、直属局下达指令书后发现由于物业纠纷等相关原因引起的,非质监部门职责所能解决的电梯隐患,及时告知隐患电梯所在地街道、园区物管办。

3、直属局向街道、园区物管办提出建议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4、协调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与街道、园区物管办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召开有关协调会议。

5、直属局经与街道、园区物管办等部门协调后,仍无法解决电梯隐患的,将情况书面汇报分局。

6、分局及时向区政府、安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所属街道通报情况并向市局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

7、 在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和分局已主动向区县政府报告并与所在街道协调无果后,经请示并取得上级领导明确指令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b427037c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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