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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0 04:05: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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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养老金缴费基数

鉴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发布,相应的2015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下简称2015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15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025/月、低档2415/月预缴。

(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月封顶、2415/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转出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650/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512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2015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

(2015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
补缴,其中,以4025/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不再调整、结算。

(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2015年度基准值或2014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b2dd61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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