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发布时间:2016-12-24 16:12: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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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制观念

班级:矿加15-2 学号:1501100212 姓名:兰青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在约束力,而另一种则是外在约束力。外在约束力很简单,就是一种制度的完善,通过某种强制力来控制人们的行为。但是,内在约束力则复杂得多了,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制观念也就是属于这种类型。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当内在约束力很强的时候,外在约束力也就没有产生的必要了。但是,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人们对宗教的虔诚性必然会逐渐减弱。所以,内在约束力产生的作用也就会越来越小。于是,外在约束力也就逐渐发展了。而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

在西方社会,宗教的力量一直很强大,神的意志渗透到人们的一切行为之中。即使是现在,宗教依然在人们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由于一种信仰,一种习惯,人们的潜意识里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一种超自然神灵的监控。所以,这种内在约束力就一直存在,只是现在相对于远古时代减弱许多了。教的发展,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有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而宗教发展的最高级后,就会被另一种更高级的文化形态超越。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的宗教信仰已经不存在了。当然,这也就是中国社会现代的状态。中国在西周就超越了宗教,而法律的内在约束力必须依靠宗教对人们精神的控制才能实现。所以,当中国人超越宗教的时候,对法律也就不会盲目相信了。人们总会以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法律,甚至否定法律。所以,当法律的神圣性不存在的时候,要想让人们无条件的遵守法律就非常困难了。当然,在社会中也就出现了各种藐视法律的现象。具体表现则是法制观念的单薄。

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早已根生蒂固。中国与游牧民族不同,欧洲国家在古希腊的是一个契约国家,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而中国是一个农耕民族,一个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中国人勤劳善良,但也谨小慎微,胆小怕事的惰性。中国人不愿意和官府打交道,更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等级严格的社会制度。政府官员和部门说一不二的霸道作风和衙门思想,使得中国的老百姓“畏官如虎”。同时,中国人的:“穷不跟富斗,富不跟势斗,势不跟官斗,”深入国人的骨髓当中而不能自拔。而中国历代政权也没有真正的起到以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理念。同时,中国统治阶级的专制、黑暗,导致社会的不稳,而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司法体系的腐败。有句话:“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因此,中国人打官司的成本非常的高,老百姓遇到事,能自己解决,就尽可能地自己解决。

如果一个人违法乱纪,是个人的行为。那公民宁愿相信自己也不相信法律,这就是国家体制和社会问题。

在一段时期,不但老百姓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就是某些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也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以现在在国家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拆迁运动”来说。说中国的拆迁是场“革命”的运动一点也不假。从城市到乡村,从城市的中心地带,到农村的广阔田野,从城市的犄角旮旯,到乡间地头。拆迁的浪潮席卷了整个中华大地。

本来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地方政府借房地产开发,为当地的经济提供动力,老百姓没有人会反对的。可是,官商勾结,个人私欲和权力的膨胀,野蛮暴利拆迁,恶意压低的赔偿款,导致好事变成了天怒人怨的坏事。而这些暴力拆迁和野蛮拆迁的背后,往往是国家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积极的参与到了与民争利的利益分配当中。成为带头破坏法律的先行者。公民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社会稳定,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定基石。中国人不可能个个是吃皇粮的政府官员,也不可能人人是富商大款。但是,人人却常常和法律打交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而政府又是执行法律的。那么国家公权机关和政府部门就应当成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依法治国的楷模恩典。

可是,我们的历史的经验残酷的告诉了我们这样的事实。在专制体制下和腐败的社会里。带头破坏法制,通过非法的手段,达到私利而坑害老百姓的,往往是这些立法机关和执法机构。我们常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那么“执法犯法又罪加几等”?没有哪个国家政府部门向全体公民解释清楚。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维护统治集团权利和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国家的法律,不能成为盘剥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工具。如果公民依法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在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国家的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不能提供保护,这就是对中国司法的亵渎,是对中国执法机构的藐视。更是对守法公民的犯罪。

中国正向现代化国家迅速变革,而任何的社会变革,都是先从更新观念,中国社会转型的主要目标是由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否实现不仅要从工具理性、形式理性的角度去判断,更重要的是以价值理性、实质理性为标准来衡量,价值理性的物质载体就是人的法观念。从西方法治道路的经验来看,西方社会之所以能以法治的模式理想制约国家的职权,实现公民的应然权利,正是有了自希腊自然法到后世的法的观念的宣扬与扩张的长期历史演进。而中国传统上就缺乏合于法治的法观念的成长,即使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封建法观念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法观念,仍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阻碍着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步伐。要实现法治国的目标,必须变革旧的法观念,培养现代法观念,使之成为我们的民族精神和社会理念。

中国传统法观念重视道德的作用,这无疑仍然对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总体来看,形成于小农经济!宗法制度!儒家文化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观念,其实质是推崇贤主明君,信奉人治,历史的惯性使之继续支配人们的行为,阻碍着法治的进程”。

社会转型下面临的挑战。

(一)身份观念

“从身份到契约”是梅茵提出的社会进步公式,即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人身自由关系过程中总结的社会规律,其形式上与中国现状非常相像,大多数中国人在看待具体的人和事时,自觉不自觉地在受着身份观念的影响。事实上同样的行为发生在不同身份的人身上,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社会舆论倾向都会发生巨大差异,人们对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越宽容,传统的身份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盘根错节,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转型不能不经历一个困难而长期的过程,但必须改变这种落后观念。

(二)权力至上观念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确立了国家权力是社会运转的轴心的观念,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利的绝对权威及组织工业建设的有效性,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而转型期的中国向着法治社会迈进,法治的内在精神实质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限制。近二十几年来,行政权力已退出了许多社会生活领域,但权力至上观念无论在社会精英还是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里,无论是在政府行为,还是公民个人行为中仍在顽强地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的直接结果就是对公民私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非程序性、权责不明确性,经常使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受侵犯者又找不到救济权利的途径,政府工作人员居高临下的态度,又使人们形成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印象。

(三)法要合乎人情的观念

这种观念是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下的产物,当法律规定与道德舆论发生矛盾时,法律应顾全人情民心。林语堂曾感慨:“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很难对一种制度树立任何信心,因为一种制度是一个机器,总是非人道的,而中国人则痛恨任何非人道的东西。中国人不接受法制,总是喜欢“仁政”,因为它更符合个人利益、更灵活、更人道。”,这使得一个法治政府在中国简直无法生存,被害人家属的态度或者社会舆论导向往往极大地影响判决结果,更有法官在调解中就以亲属、朋友关系、低头不见抬头见等语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规劝双方当事人息事宁人。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法官常常依据社会上的一般公正观念为准则,依据他个人对世态人情的洞察,他个人化的知识积累断案,因此常常只注重具体个别案件的结果的是非公正,不注意总体上制度上合理,注重解决具体纠纷,而不注意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原则;注重个别案件结果的合乎情理,而不注意通过公共化的形式化的逻辑思辨来发展和系统化法律的原则。执法者尚且如此,普通人更是不讲规则,人情大于法,攀交情拉关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办事情常用手段。

(四)义务本位观念

两千年的封建礼治教化,使中国人养成了服从的习惯,权利意识极其淡薄,法律基本上是作为规定人们的义务存在的,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习惯于服从。服从的习惯使现代社会的人们形成了对权力的权威(无论对错)的绝对认可的心理,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也要从大局出发,选择忍耐与服从,这种观念的存在很难形成一种权利诉求。法治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虽然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许多权利,但人们并不重视也不去争取更不去维护权利,依然是义务本位的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

总之,同现代法观念相比,中国传统法观念与其背道而驰,己不适应转型社会的需要,阻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必须进行扬弃。

毫无疑问,现代法观念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西方社会支持了法律至上等法观念,中国经济正走着市场经济的道路,为现代化法观念培养准备了现实土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法观念是适应于法治时代的观念,是法治时代的产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现代法观念做思想基础,因此中国的传统法观念必然要做现代化转变。然而几千年封建历史文化的积淀,不同于西方的农耕文化、小农经济、礼治等级秩序等传统,在中国人的心里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法律的从属性、工具性仍是主流法观念。可见中国法观念现代化的难度,而且观念本身的培养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既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又要积极进取推进现代法观念的尽快树立,从而为法治打好坚实的思想基础。

中国正向现代化国家迅速变革,而任何的社会变革,都是先从更新观念,中国社会转型的主要目标是由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否实现不仅要从工具理性、形式理性的角度去判断,更重要的是以价值理性、实质理性为标准来衡量,价值理性的物质载体就是人的法观念。从西方法治道路的经验来看,西方社会之所以能以法治的模式理想制约国家的职权,实现公民的应然权利,正是有了自希腊自然法到后世的法的观念的宣扬与扩张的长期历史演进。而中国传统上就缺乏合于法治的法观念的成长,即使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封建法观念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法观念,仍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阻碍着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步伐。要实现法治国的目标,必须变革旧的法观念,培养现代法观念,使之成为我们的民族精神和社会理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39efd5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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