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2011-03-01 10:01: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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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局成立煤矿安全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审查办公室。

       (一)煤矿安全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负责审查办公室通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申请的批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过程中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

       领导小组组成:

         长:杨泽余

       副组长:向二牛

         员:吕海军 刘连国 孟凡杰 张庆春 王如城 陈玉辉 张克明。

       (二)煤矿安全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审查办公室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审查办公室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期申请;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申请材料、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机构评价报告的审查;负责对煤矿评价机构工作的监督;负责不予颁发、变更、延期情况说明的告知;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为方便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审查办公室下设四个审查小组,具体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申请的受理;负责申请材料、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负责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监督;负责各地方监管部门对煤矿申请颁发、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的征求;提出审查核实意见上报审查办公室。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颁证)工作审查办公室组成:

         任:王如城

         员:吕海军 刘连国 孟凡杰 张庆春 熊建亮 梁海滨 齐红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审查小组负责人及负责区域:

       第一审查小组:负责审查辽阳市、本溪市、丹东市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吕海军    联系人:左林

        第二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朝阳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刘连国      联系人:金绍宝

        第三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阜新市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孟凡杰       联系人:韦成明

        第四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抚顺市、铁岭市、沈阳市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张庆春      联系人:高庚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对象及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获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变更)期满3年仍要求继续生产(或改、扩建)的地方煤矿,必须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地方煤矿是指除省属重点煤矿以外的所有煤矿)。

       (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三年来没有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3.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监管、监察部门提出及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

        1.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

        2. 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举报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等18种规章制度。

       制定了各工种操作规程。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按规定使用。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矿井规模、安全生产条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制定了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0.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四)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井)除应符合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没有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作业。

         3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定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5.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低于1.8,回采工作面出口20内巷道的净高不低于1.6

       3)当年(或上年)已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生产水平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的证明文件;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了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过1次性能测定;

       5)矿井装备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抽放标准;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消防火水池不少于50立米;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高瓦斯、高突矿井同时满足瓦斯抽放的需要;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新安装的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每3年经有资质部门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并规范填绘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瓦斯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7.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并规范填绘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三、煤矿企业、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二份);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一个采矿证内存在多个矿井的,提供标明各矿井范围、采动情况、相对关系的井上下对照图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煤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二份):

       填表内容完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情况,一矿一井的对申请书的企业栏、矿井栏都要填写;

       2.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根据矿井实际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生产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种类包括: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地测负责人、班组长、岗位工人(井下爆破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绞车司机、电钳工、信号把钩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等;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举报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其它制度;

       操作规程按矿井具体岗位、工种制定,6万吨以下的煤矿必须有10个工种的操作规程,6万吨以上的煤矿要求必须有 22个工种的操作规程;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煤矿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有正式文件。6万吨以下煤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6万吨以上煤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6.法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除主要负责人外,至少要有3人以上经过二级培训合格;到2008年底以前每个小煤矿的矿长和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至少5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二级培训合格;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经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由三级培训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附操作资格证书正、副证复印件。6万吨以上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仍按原规定的20个工种掌握, 6万吨以下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仍按原规定的7个工种掌握;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数量至少达到(生产班次+1)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职瓦斯检查工满足专人专面的需要;绞车司机、信号工和拥罐(把钩)工按在用提升绞车数量、生产班次确定,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电钳工、通风安全监测工:6万吨以下的不少于2 6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人;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证明材料由四级培训中心出具;

       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时间与申办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评价的煤矿生产系统和主要设备应与现场验收相一致,否则按提供虚假材料论,追究煤矿企业或评价机构的责任; 评价不仅要按照评价导则的规定,评价标准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

       12.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瓦斯鉴定文件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批复文件,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必须是生产煤层、生产水平的;

       13.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6.通风系统图、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

       1)通风系统图必须有图例、图签、风流方向、风量及通风设施、通风设备(包括主扇的型号、数量、电机功率、排风能力);        

       2)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有井田边界、旧巷、采空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情况,若一个采矿许可证内存在多个矿井的,则必须将所有该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各矿井范围坐标、隔离煤柱、相对关系标注清楚;

       17.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三)提交材料要满足以下要求

       1.所提交的材料应有目录清单;

       2.所有提交的材料使用的纸张为A4纸;

       3.所有提交材料文件部分标题应使用2号宋体字,正文部分采用3号仿宋体;

       4.所提交的文字和表格应使用word软件编制。

       56万吨以下、井田走向长不足1000的煤矿提供图纸的比例必须是15006万吨以上或井田走向长超过1000的煤矿提供的图纸比例可以是1100012000

四、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程序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煤矿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暂不受理或延期受理。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程序:煤矿企业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必须经市、县(区)煤炭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小组提出,经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小组核准后报省局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经核准同意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携《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局颁证(延期)工作审查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程序:

       企业申请并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审查小组受理、审查审查办公室复审、领导小组决定送达(或领取)。

      1)企业申请:

       煤矿企业在自检认定和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定其安全现状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并征得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监管部门同意后,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小组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安全评价报告。

      2)审查小组审查:

       煤矿企业提出的申请,由审查小组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审查工作,对审查合格的,将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征求意见书、审查书和煤矿企业申请材料等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审查办公室。

       地方有关部门不同意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审查不合格或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退回延期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材料要以《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作好记录存档。

       因审查或验收不合格退回申请材料的煤矿,在整改完成后可以重新申请。

      3)审查办公室复审、领导小组决定:

       经各审查小组审查合格的延期材料,由审查办公室指定专人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

       审查办公室收到各审查小组报送的煤矿企业延期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复审。

       审查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延期)工作领导小组于5日内做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的决定;对存在可修改的问题材料通知监察分局或煤矿企业要求修改;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则由审查小组退回煤矿企业。

       同意延期的,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辖区监察分局;对不同意延期的,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延期的理由,同时告知辖区监察分局。

五、其它规定

       (一)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随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在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尚不足3年的,可持采矿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省局颁证(延期)办公室办理延续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从首次(上次)颁证或变更时间起算,3年内有效。

       (二)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因改扩建、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等原因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已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变更之日起算3年内有效。

       (三)已列入地方政府关闭计划内的矿井或被整合的煤矿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四)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暂不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五)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局若下发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OO七年十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6f7e80e53a580216fcfe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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