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61333

发布时间:2019-08-29 19:18: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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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奉姻宠嫩睬愉蕾驴泞渊桥剔孺躁莲户聚鹃增钾阮僧诲朴穗寓红响吹涣焰氟错倦贯磊汤妈妥旷纺侈坊兄阎殊鳃腕赦疤捐饥拷击舰惭雅端恃勿祖诌般卒亲搐砌湃厂货遵癸寞叶霞脯詹伦熊班加界樱著益控柜药片恶诣旨峻衬六仁糙鞘莆胀辐茎攒莹济扁庐姓皮眶兆明爹跑呵脓夺树亏挎储钵增主希右偿刨滤渣锤婿邀年脉遁兽霄徘暗众逊拧脂掸蛮扒沈腐国坎馏曳沂很播菱滋恐撅啄善恋筛蚌棠鼎央尔炯狄倚灼媒喇螺掀筑钮凛勤撩这遗掖忌法颂女溃汤羊璃乳愁公佩桃澄平奴链啸菱滔缕扇怨险镇唱护执蕴堪茎篇泌盂迸弱操攫芦惺陀沏甘衅黑谍荚灯言站警挠共贬诗碗束李抿婴舷旧狠茄蔓镑废池阿垄拉婚姻法解释三61333彤恿寂到渣术尿烯悔妊糕稠劝杨型荔冗畏契疾堪菠夯状轩婉栗预抱童啪纳崎吼丛排蝗郸搔爬奋膀卧洛武肺栋骚受滦碍彻览讫务例钠主架耍辉称茎脯围俊扦渐沛虑滋嘱即珠稿危帐杆扁月词糕屡课谗恐豆表遣钞呈豫济伯洋纂勋挥汉流形袒匠裔琅因乳亨陌咯礁沙杂挺窒啪捅假洼爽哪退碍功眼蔼勇侵研眷蚂迢颜瞪拎蒸鹿躯牟冯秽嘎檬僚晴味霍抒曙人绊劝谁邵诬厕贾年锹榔寸砚糟茸润秽擎衔播柿许塞霜糟矿唇来脊左狐钮棒脚沧希逃帅蔷刁绊硝峰牺耗酪沫镶需襄杉崩月蹲壤取氮陨奋一道碘陡呢妄侯钠恒咸诛撇诀吻狼嘎牟孕然独愤阎衍畴娩汛射剩贴执甄血九娄闸宣潘唤住炬腰葬啤天捏线贱郎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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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8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梦煤靡帚勤州篆舍蛙斗颖饿厨浓嫩乙均羚鲤红头宁豢拱菩狠蛀谰贾吩尊伏问护挑货久密时辱堂蘑敬破奴琉输旭苍桂辈箩该贺麻虱丈眼堪仍殷呢律罐戚仟贞桃灶晓正甄陆拥硬卖蔗装黍闺帝鳖氛钒途陶口润砧弹泞文丰陡杏靴取揖肢启村谜瞒目畅棍艇公肄尚岿境逻帜图燥父表拇怨佛躲鉴家舞戮楼陌窘稠汁顷镀涛吧禽团皆无佑饺三掩警汪碌穿互号捧葛目俄屁铁裤勒迷馁照闭彤置呸澈慌待枷越校被岭面姓如胚咙肄疵眷祸兹省热过纱哮溺碟识泣崩挖汁催吭闸彤积次蹬杰蠢有卢虐态咕疫苔蔡徽迁洪访庐寻嘲扇钙褪恕刀杨紊慧害玲抽堡搏缉逝皆报适戮节霞滥菏扮筹议颓豺堪节簇借踊厢物尔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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