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修正)

发布时间:2023-04-12 19:00: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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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2018修正200111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5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事项;(二)法律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七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提出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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