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30 10:00: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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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1、宠物诊疗机构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宠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宠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2、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因诊疗活动需要使用毒、麻药品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手续,毒性药品不得滥用。

  3、从业兽医须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案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4、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5、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发现宠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宠物、宠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或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抛弃。

  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9、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10、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畜牧兽医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c82feb376baf1ffc4fad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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