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1-01-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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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该法的实施使妇女在 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联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妇联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是落实党的宗旨任务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妇联履行职能任务的需要。妇联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妇女权益维护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国社会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维权。妇联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积极推动立法和政策出台,加强监督力度。妇联组织必须坚持工作特色,求真务实,不懈奋斗。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重视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19924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101日起施行。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该法的实施使妇女在 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法授权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接受被侵害人的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从法律上赋予了妇联组织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责任。在制定与完善妇女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妇联是妇女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以政府为主体贯彻实施妇女法的过程中,妇联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是坚定的维护者。 一、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 (一)妇联组织的性质 妇联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种具体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正式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能,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第三,法律、法规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而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通常是有期限的,通常限于输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授权即结束。而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该行政机关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职能。 (二)妇联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属行政主体,在行使被授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法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但被 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仍有一定区别: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职能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享有的被授权组织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拘留权及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其行使行政职能直接以授权法为根据,故其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正因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从而对其行为的责任也只能由它自己承担。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
企事业组织,其本身也具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基本性质是非法人组织,其只有在行使 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在执行它作为社会团体的职能时,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享有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而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二、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作用 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一)妇联发挥群团组织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意义。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反映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广大妇女对国家的 政治管理、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文明进步、公民权益等重大事务的意见、意愿、呼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妇联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是落实党的宗旨任务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妇联履行职能任务的需要。妇女法第二章 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这就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妇干部、妇女参政义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受到重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使妇联组织成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摇篮和基地。 (二)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难点 第一,妇联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难以进入决策主流。这主要是妇联负责人大多数没有进入决策层,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不受重视,打击了妇联组织的积极性。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说多了也不白说 论文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来自 第二,机制的制约直接影响了妇联民主参与的实际效果。如为提高女性参政比例,妇联开展的推荐女干部活动,从社会宣传到大小会呼吁,从选才培养到建档立卡,从层层筛选到组织力荐,环环紧扣,千方百计。但由于只有建议权而无参与决策权,其结果是,活动搞得轰轰烈烈,任用率却不尽人意。又如,有些地方妇联组织的代表在人大、政协会议上,针对妇联力不能及的妇女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案,呼吁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但最终提案又游戏般地回到娘家,有关部门责成妇联,限期办理,并要答复,使人啼笑皆非。也有的提案,办理部门虚心接受结果却是改进不大。 第三,妇联民主参与、监督的地位和自身素质不相适应。一是妇联民主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是高层或决策层女性干部少,且大多是一人兼几重代表性的非党人士;是部分妇联干部参政议政能力与任务、要求差距较大。 第四,有价值的社情民意、重要信息反馈滞后。一些妇联干部工作作风不深入,妇女群众中的真实情况摸不准,群众团体群众化问题解决的不够好,致使参与不力,监督无的放矢。 (三)妇联组织应当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一,提高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层次和质量。为提高妇联民主参与水平和监督质量,应从参与效果等方面,制定奖励约束机制,以增强参与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引起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并被决策采纳的提案、议题、发言、信息、建议、报告等,要对参与者给予重奖。对参政不议政、敷衍搪塞者及时亮牌警示。各级妇联要层层制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管理办法或工作制度。在实施重大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行动之前,要如开专题研讨会,提高参与的整体水平和社会效果。 第二,开发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的主干渠道,并努力使其保持畅通。一是主动要求列席参加有关妇女儿童发展或权益问题决策的工作会议。二是争取向同级党委汇报妇女儿童工作 .在政策上得到支持和物质上的扶持。三是定期请党政、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的女领导干部了解有关妇女儿童发展参与发展或涉及全局性、普遍性的权益问题,并给予其支持和帮助。 第三,开掘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源头活水。妇联作为广大妇女的代言人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就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妇女法的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妇联组织采取一定的办法 ,妇联干部要多下基层,掌握妇女群众的思想情绪、心态、追求、意愿、困难和问题,只有知晓群众疾苦和实情,群众工作才有生命力和活力,这是妇联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最直接的源头。 近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的转变,人们的价值趋向和道德观念急剧嬗变,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劳动争议、家庭暴力、重婚纳妾等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由于妇联是群众组织,维权工作既没有强制性,更没有裁判性,只能运用伦理道德、法律条文等有关规范做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督促问题尽快解决。我市法院采取了与妇联结合,形成强大的维权合力。妇联干部被聘为特邀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第一,与法庭一起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实现了审判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机衔接,赋予了维权工作一定的权威性,开辟了依法维权的新路子。第二,对一些社会反响大、妇女受害深、当事人又有社会背景的案子备加关注,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者自己又有新见解时,可以及时发表,便于与法院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更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三,进一步增强了法官和妇联干部的工作责任感,都唯恐自己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和失误,经常互访、请教,征求对方的指导意见,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密切了双方的关系,形成了强有力的维权合力。 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第四,协助法院多息诉、少缠诉,实现了优势互补、责任同担,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职责 (一)妇联的职责 妇联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体现了妇联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众团体的本质特征。妇女是改革开放及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同时,又是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到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影响的特殊群体。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带领广大妇女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谋求男女共同进步与发展,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课题。 妇女权益,具有较宽泛的内涵,它包括妇女在经济 政治、文化等一切领域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体现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内容是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妇女的基本人权。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在国家 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及各项权益。在我国妇女法实施中,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程度提高,范围扩大。妇女获得了更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男女两性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改善了妇女的健康状况。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制初步建立。中国妇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我国妇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主要问题 第一,在多层次生产力并存的状况下,妇女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较少数的女性劳动者能够进入先进生产力的行列,大量的妇女处于欠发达甚至落后的生产和发展状态。如果生存状况不改变,就很难谈到妇女权益的维护与发展。 第二,在知识经济时代,妇女的科技步与创新状况相对处于较低水平。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与女性占总人口的比例远远不相适应,女性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问题就在眼前,教育问题已成为阻碍妇女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 第三,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监督的程度相对处于较低状况。我国虽制定了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措施,但实践中各级女干部的选拔作用,特别是在 政治经济决策层女干部的状况并不尽人意。妇女参政的目标、渠道和参与管理方式还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机制。 新时期妇女权益维护必须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妇女权益维护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全国社会的力量,多方合作,共同维权。妇联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党的妇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积极推动立法和政策出台,加强监督力度。妇联组织必须坚持工作特色,求真务实,不懈奋斗。妇联组织虽有妇女法作保障,但仍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始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
发展方向,坚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妇女法的内容,为妇女的进步发展而不懈奋斗。 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家庭平安是社会平安的基石和前提。我市是一个人口大市,共有家庭280多万户。家庭平安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妇联组织传统的工作领域,妇联组织在平安家庭创建和基层妇女矛盾纠纷调解中是主角,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妇联组织要把“平安家庭”创建作为妇联参与平安徐州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切入点,做好、做足、做活小家庭的平安大文章。 一、抓宣传教育,在提高妇女素质上狠下功夫
一是以“五五”普法启始年和妇女“法制宣传年”为契机,在全市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进村庄、进社区、进学校、进公共场所、进家庭活动。年内将进行100场次与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层层培训法律骨干,做到级级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员,村村有法律明白人,家家有了解掌握法律知识的成员。二是把“八荣八耻”教育和妇女“四自”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好邻居”评选活动,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巡回演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尊敬赡养老人、科学教育子女、夫妻相互忠诚,在全社会倡导人人遵纪守法讲文明、家家尊老爱幼传美德、户户友善互助倡和谐。三是依靠新闻媒体建立“妇联维权发言人”制度,每年从“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的案件中跟踪二、三件具有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以获得“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抓排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狠下功夫
一是加强与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家庭暴投诉站、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积极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健全基层妇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摆上妇联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妇联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健全完善村组两级妇女矛盾纠纷调处网络,在全市推广铜山县柳泉镇每十户推选一名信息员、一名调解员的成功经验,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十户联调员和巾帼维权志愿者主动深入居民小组及家庭排查矛盾纠纷情况,对摸排出的“问题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调处,定期回
访。建立村(社区)信息员台帐,连同排查出的“问题家庭”台帐一并上报县(市)区妇联,对有重大隐患的“问题家庭”及时上报市妇联,指定专人跟踪调解,做到排查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把我市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案率压降到最低限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县、镇妇联系统信访网络,完善领导专家信访接待日、重大信访报告、信访统计分析、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四项制度,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上访妇女的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 三、抓平安创建,在示范带动上狠下功夫
一是在全市开展争创 “零家庭暴力村(社区)”、“无无理上访妇女镇”、“无妇女犯罪镇”活动。 二是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以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道德水平为重点,以创建平安、健康、文明、祥和的家庭为目标,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从自身做起、从自己家庭做起,积极创建“平安家庭”。通过广泛深入的创建活动,在全市形成 “人人关心治安、家家争创平安、村村参与防范”的良好局面,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有98%的家庭参加平安家庭的创建,有90%以上的家庭达到“平安家庭”标准,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稳定,积“小平安”为“大平安”。三是精心培育一批“平安家庭”创建示范户,使“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做到学有榜样,做有标准,赶有目标,推动全市“平安家庭”创建深入开展。
四、抓救助服务,在化解不稳定因素上狠下功夫
一是关注弱势妇女群体,通过“家帮家、邻帮邻”、“爱心奉献、情暖万家”、“春蕾助学”等扶贫济困活动,帮助贫困妇女儿童和她们的家庭及时走出困境。二是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从生活学习等方面去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关注徐州籍劳教、服刑妇女及未成年犯,继续开 “帮教送温暖”、 “失足妇女与社会同行”帮教活动,帮助她们树立法律意识和“四自”精神,早日回归社会;继续组织全市女企业家以真诚的爱心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做好对她们的思想帮扶、就业帮扶和对其家庭的经济帮扶、对其子女的教育帮扶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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