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特许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2020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2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现就加强我省伏季休渔期间海蜇专项捕捞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特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管理
(一)专项特许证申请。
1.基本要求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且是《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
(2)渔船的作业方式为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3)作业场所应为各地申报项目时确定的海域(174、175、176、182、183、190-1、218海区)
(4)渔船必须安装船位监控系统;
(5)渔船专项捕捞必须实行组织化管理;
(6)渔船必须"船证相符"且上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2.申请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营业执照;
(3)《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要求的说明;
(5)已安装船位监控系统船用终端证明;
(6)当地渔政执法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3.申请程序及时间要求
(1)申请:渔民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6月22日前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形成《伏休期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申请渔船汇总表》(附件1),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于6月26日前一并报送省厅,同时将渔船汇总表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3)所有专项特许证必须通过渔小二自助办证系统申请、核发。
(二)作业时间的确定。
根据《通告》中"许可作业时间为7月10日12时至8月15日12时之间,由各省视资源状况确定不超过10天捕捞作业时间"的要求。我省开捕时间定于2020年7月10日至30日之间的10天,具体时间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牵头,根据海上资源调查船、渔政船及护渔船海上观察情况,提出开捕时间,报省里确定后,全省统一执行。专项捕捞期间,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总的实际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0天。
海蜇开捕前5天允许作业渔船(包括专业打桩船)出海打桩,但不能携带网具。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收回专项特许证。作业结束当天必须解网,允许作业渔船在3天之内做好海上收尾工作,但不能携带网具。
(三)专项捕捞监管。
各地要本着确保伏休大局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以下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严格加强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管理,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辨识,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网具使用和渔获物交易情况可掌握。
1.实行限额捕捞。根据前期各地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今年伏休期间海蜇专项捕捞配额为舟山市1580吨、宁波市400吨、嘉兴市320吨、温州市500吨。伏休期间海蜇专项特许限额捕捞以县为单位,采取奥林匹克方式,当该县的捕捞量超过捕捞配额时,所有渔船必须停港休渔,并收回专项捕捞特许证,严禁再出海捕捞生产。请各市将配额分配至辖区各县(市、区),同时加强对配额的运行管理。
2.特许渔船统一标识。专项特许渔船必须在船首悬挂蓝底白字"2020伏季休渔海蜇专项捕捞船"专项特许旗(特许旗外型尺寸为900mm×600mm)。
3.渔船船位动态监管。省、市、县三级联合设定渔船动态监管平台,监管平台上特许船船名备注海蜇专项,明确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监管要素,对持专项证渔船实施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实时动态监管。
4.渔获物登记可追溯。持专项特许证在伏休期间进行生产的渔船,须如实填写《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日报表》(附件2),各地要做好每天的产量等信息的汇总工作。海蜇须定点上岸投售,专项特许渔船其他渔获物的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5%,其他渔获物不能上市。
5.执法检查定人定船。各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海蜇专项捕捞监管方案,并于6月28日前上报省厅。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捕捞观察员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基层组织对本地区伏休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的实施情况实施定人、定船、定期跟踪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6.渔船违规查获退出。要建立严格的专项特许违规查处机制,对私自变更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捕捞品种、渔获物定点投售方式及安全生产等违规行为渔船,要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取消整个公司(合作社)下一年度专项捕捞申请资格,并削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的专项指标。
二、辅助船专项服务特许许可
(一)专项特许证申请。
1.基本要求
(1)申请专项服务特许证的捕捞辅助船只用于为作业渔场在外海,且没有较长时间保鲜渔获物能力的我省8月1日开捕的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捕捞渔船,提供渔获物转载配套服务。
(2)申请人须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辅助船的《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持证人。
(3)每艘辅助船只能为一种捕捞作业配套服务,且不得为跨设区市的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
(4)2019年1月1日至今无渔业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申请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3)《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4)配套服务协议;
(5)当地渔政执法部门出具的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规处罚记录的证明。
3.申请程序及时间要求
(1)指标分配。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按照配套服务辅助船控制数(宁波80艘、温州56艘,台州317艘,舟山333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分配指标。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于7月3日前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形成《2020年伏休期间捕捞辅助船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申请材料于7月8日前一并报送省厅,并抄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
(4)所有专项特许证必须通过渔小二自助办证系统申请、核发。
(二)配套服务监管要求。
1.实行特别标识。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对配套服务的辅助船设置明显的标识,统一在驾驶台上方主桅上悬挂天蓝底白字的直角三角标识旗,标识旗外型直角边尺寸为1500mm×1000mm。
2.严格定点上岸。核准辅助船转载的渔获物必须在核定的上岸点上岸(附件4),每艘辅助船不能超过3个上岸点。各地要充分发挥动态监管平台的作用,按照"船籍港"管理原则,加强辖区核准辅助船定点上岸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市要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监管。对选择跨市上岸的,上岸市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3.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以公司、合作社等形式对核准辅助船实施组织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渔船北斗定位终端系统功能,加强辖区内捕捞辅助船的动态监管。对允许配套辅助船的执法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渔获物转载是否与配套渔船一致,是否超过幼鱼比例等;对未经批准的辅助船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是否离线、离港擅自出海生产等,确保非配套辅助船应休尽休。
4.严处违规行为。各地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严格执行配套管理要求的,一律取消伏休期间配套生产的资格,并责令停航至伏休全面结束;对未经允许擅自出海提供配套服务的辅助船,一律按违法伏休管理规定从严处理。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调研指导,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削减下一年度的辅助船配套服务指标数。配套服务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0月8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厅。
联系人:厅渔业渔政处陆荣茂,电话(略)。
附件:1.伏休期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申请渔船汇总表
2.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日报表
3.2020年伏休期间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辅助船信息汇总表
4.捕捞辅助船渔获定点上岸点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efca5d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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