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0-05-27 02:09: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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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转让方)

方: (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友好协商的基础上, 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

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罚

息及滞纳金。

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 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

称。

1.4转让价款:双方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贷款债权的价格。

1.5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 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 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做岀任何保证或承诺。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 利息和逾期支付利息而产生

的滞纳金余额的截止日,即 日。

1.7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 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

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 费用。

1.11瑕疵:指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 素、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风险:指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小写:Y ),利息、复

利、罚息为人民币 (小写:Y ),垫付诉讼费用为人民币

(小写:Y ),合计为人民币 (小写:Y )。债权的具体

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受让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 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 权益和利益

均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4.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

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4.1.1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4.1.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 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 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附件

一《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 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

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 《债权转让协议》 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

一致;

4.1.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

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1.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 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4.1.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4.1.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4.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

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1.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 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 涉诉贷款债

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 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 (含执行) 主体的风险。

4.1.9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 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 受让方可能无法继

续主张。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岀判断。

4.2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 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 经独

立慎重判断作岀签署本协议的决定。 甲方不承担任何权利瑕疵及风险担保责任, 不对贷款债权证

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 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同意按照现状受让债权, 乙方对该等贷款债权于交割日后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 损害、风险或责任独立承担。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

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 或以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

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 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

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小写:Y ),乙方应于签订之日

个工作日内付清。

甲方指定的转让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

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 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 否则甲方有权选择

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六条贷款债权的交割

6.1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6.1.1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的第 日为交割日。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

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2 在交割日,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进行签收后, 即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6.1.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 切权利,并自行承担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6.2交割后的合作

6.2.1甲乙双方应在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 南方日报上发布债权转

让公告,将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 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 甲方可在乙

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担保人,但因此而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 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

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3 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岀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6.2.4 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 岀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 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

转让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 (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 (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

任。

6.2.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7.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7.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7.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 理与处置债权, 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 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债权后权 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7.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7.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债权,并已获得签 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 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 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 亦不与本次 “不 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 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 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 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 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并进一 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债权。

7.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 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 资料和信 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 / 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 况。

7.2.3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债权证明文件,对 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 并自行估计了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 乙方参与转让活动, 即视为

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 基于债权 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 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诉讼时效、 担保效力、 可回收性或乙方

受让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是在独立判断债权法律 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7.2.4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 张和行使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 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 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

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 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非因 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 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 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 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均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 议,双方选择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 法避免的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并应尽其最 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 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确认

12.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以专人送达、 挂号信件或传真方式递送。

12.2 甲方的联络方法

联系人:

址:

话:

真:

12.3

乙方的联络方法

联系人:

址:

话:

真:

12.4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

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岀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 如本协议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 以本条款为

13.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在如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本协议生效:

13.3.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133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了足额履约保证金。

13.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3.5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79e7ecf3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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