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交通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22:45: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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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其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和客运班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全面压缩一般事故,严格控制行车责任事故频率、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行车责任事故伤人率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营运和预防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责任。
第八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明确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与职责,使每个岗位职责明确,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客运班车管理制度、客运班车GPS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负责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企业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确保客车技术状况良好,能够安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
(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负责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企业发生的事故,负责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对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教育广大职工吸取教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负责落实对本企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等事宜。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50辆客运班车至少配备1名,客运班线营运里程超800公里的客运班车每10辆车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第十条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基础投入,为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设备、器材,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活动经费,做到“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检测设备、经费保障”五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e00236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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