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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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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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913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ba6a8d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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