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4 15:31: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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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

(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未收齐试题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时,擅自离开考场;

(三)未按第四条规定提前离场者;

(四)携带第六条禁止携带的物品且未按规定放置在指定地点;

(五)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经教育不改者;

(三)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五)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纠缠、威胁或辱骂监考教师者;

(二)一学期内两次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将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置在考试所用课桌或座位上、课桌里;

(二)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三)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交谈;

(四)将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使用;

(五)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尚未答题;

(二)闭卷考试中,查看预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四)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或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五)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相互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七)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八)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评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发现两份或以上试卷答案雷同,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对相关学生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作弊行为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检查处理,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者;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五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应根据《大学考场规则》、《大学监考教师职责》和本规定上述相关条款,按照违纪作弊处理流程进行及时处理。

(一)监考教师当场向作弊学生宣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停止答题,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监考教师收集学生违纪作弊证据,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

(三)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并签字,要求当事考生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校教务处,并填写《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

(五)教务处依据《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考场记录表》和作弊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条款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对处分有异议者,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8e4724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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