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经济检查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
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0年3月28日 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深工商〔20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任何一种证明而经销进口商品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329ec1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1.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