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27 11:5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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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中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培养高水平的年轻科研人才。为了保证博士后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一整套既适合国情又打破常规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根据博士后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政策及时得到调整,新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使博士后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和运作体系。

 

(一)博士后工作中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组织管理机构

1. 博士后制度指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里设置一些特殊的职位,挑选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2. 中国实行博士后制度的三种模式

o 1)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是当前我国推行博士后制度的一种主要模式。博士后流动站——具体是指:按照规定条件,评选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流动站不是在设站单位内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或学术组织的实体。实际上是指设站单位承担实行博士后制度这样一项重要任务,或者说该单位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设站单位——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被称之为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o 2)项目博士后是以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单位,经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结束停止招收。这种模式在设站单位和非设站单位均可进行。

o 3)设站单位与一些工程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相结合,共同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模式。具体是指:设站单位与一些工程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协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其解决高水平技术难题,经费来源于中心或企业。为保证质量,人员招聘、学术指导必须由设站单位承担,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在设站单位和其它相当水平的实验室工作。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注册,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点:

o 1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代表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上的学位称号,因此,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一位博士后在流动站从事一期或两期研究工作,仅表明一种经历。

o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所从事的工作纯属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是具有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即使在高等学校里做博士后,也不是去搞教学工作(当然也可以担任少量的教学工作)。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一般应在力求结合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经设站单位有关专家评议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o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对他们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要象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奖励、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等各种待遇。

o 4)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限期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安排到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的固定岗位去工作,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去。因此,在其获得固定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4. 博士后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o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717日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高水平的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设站单位;制定全国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将全国博士后工作划归国家人事部主管。

o 2)管委会学科专家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审议、咨询工作,主要是对申请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进行评审。

o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目前设在国家人事部专家司,主要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a)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订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方法;(b)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c)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d)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e)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f)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口、工作分配等方面的有关手续;(g)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h)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o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情况请参阅第七部分)

o 5)地方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处)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o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的主要职能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继199010月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后,19931月又进一步扩大到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等省市。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博士后工作中除需全国统一协调、办理的事项和政策制定工作外,其它均下放到试点省(市)。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或科技崐干部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受理本省(市)各单位的设站申请,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本省(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平衡;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分配工作,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商品供应、子女入托上学、出站工作分配等手续;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等。

o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一般职能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也有重要职责。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o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且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a)制定本单位每年培养招收博士后的计划;(b)组织协调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及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配偶安置及住房等各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c)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出站管理,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d)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e)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和管理,组织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f)负责宣传我国博士后制度。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办法

有关情况请参阅第三部分

 

(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规定

1. 国家计划招收博士后名额分配和管理国家每年都拨专款用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这仍然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主要经费来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财政拨款情况,一般每年给各设站单位下达国家计划招收名额。具体名额分配办法是:

  各设站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试点省(市)的设站单位应在10月底前),根据博士后的来源,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住房、工作条件等后勤保障情况,在单位内充分酝酿和协调后,向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试点省(市)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设站单位的申报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计划方案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计划分配名额主要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和有研究工作优势的单位倾斜,并适当考虑各地区的发展需要的原则,并征求各试点省(市)的意见综合平衡后,统一向试点省(市)和各设站单位下达当年度招收博士后的计划名额。

  为了能更加灵活地使用计划名额,我们选择了一些设站较多的单位下达总的招收计划名额,由这些单位根据分配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分配方案,并报我们备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o 当年度计划名额不能接转第二年使用;并且也不能把第二年的计划名额提前到上一年使用。

o 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转为国家计划内的博士后。

o 除特别批准的名额外,设两个以上流动站的单位允许在本单位总崐招收名额内,对所属流动站的招收名额进行个别调整。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可在本省(市)总名额内,对各设站单位的招收名额进行个别调整。

2. 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有关问题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国家计划名额远远不能满足各单位的招收需要。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及设站单位的积极性,允许各博士后流动站可以自筹经费(包括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市)提供或其它渠道筹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不具体列入管委会办公室每年下达的招收博士后计划名额分配方案,各设站单位可根据经费来源、研究工作需要、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情况,在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科研和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向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提出招收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各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保证招收质量。要根据经费来源渠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为他们每人每年提供20000元的日常经费及与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的住房条件,并在报送审批材料时予以说明。

凡经批准由各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均属于国家统一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他们除经费来源不同外,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家属随调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等一切待遇。

3.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审批程序

  各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择优招收。对经考核和评议合格的申请者,设站单位可将其《申请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明材料(如系国家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具有现役军人身分的博士、还需委托、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材料),以及《单位意见审批表》等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博士后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直接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申请材料的,只报一份原件即可。各设站单位应在《单位审批表》中明确注明被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年份和招收类别。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并予以核准后,将发给设站单位核准通知。设站单位收到核准通知后,在该博士后(如系国家计划内招收)进站报到后,将其确切进站时间函告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方予拨款。

  现役军人申请入地方博士后流动站的,要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选择学科专业。如个别研究方向和课题在军队确实没有相关学科专业,且属于国家急需的,可在被地方设站单位录取后,本人向原单位和设站单位提出转业申请,设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征得总政治部同意,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经军队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博士后本人持人事部专家司和国务院军转办的介绍信,到设站单位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当然。也可以进站时不办理转业手续,博士后工作期满后仍回部队系统工作,或届时再办理转业手续。

  在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要招收优秀青年博士进站,切实保证博士后的质量,各设站单位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在学术机构进行评议时,最好能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考核;()为促进学术交流,避免近亲繁殖,各单位的博士毕业生不能进入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流动站,若进入不同学科的流动站,也须从严掌握。

4. 争取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措施

为鼓励更多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国家采取了四项优惠措施。

o 各类留学博士(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申请回国做博士后,国内派出单位都应顾全大局,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他们被批准到国内有关单位做博士后,其原属单位在接到人事部专家崐司开具的调档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该留学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转到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或接受博士后的单位。

o 各设站单位可随时为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不占用各单位招收计划名额。

o 优秀留学博士可以申请到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到尚未设站的单位做博士后,其待遇与到设站单位做博士后完全相同。

o 留学博士在完成在站期间的博士后工作后,如提出以自费身份再次出国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可由留学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5. 招收外藉博士后的有关问题

  为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允许具备条件的设站单位在批准的计划名额内或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少量外国籍博士后。

  凡申请招收外藉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均应将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审批(各设站单位是否需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由设站单位请示其上级主管部门后自定)。国家计划名额招收外藉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日常经费,不足部分由设站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解决。设站单位发给外藉博士后的个人生活费,可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同类外藉专家、讲师的标准范围内掌握。其它涉外方面问题均由设站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

  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的考核和奖励办法。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2.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o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o 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o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o 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o 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崐活补贴。同时,国家或设站单位要为博士后提供带有家具的住房。

3. 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的有关规定

o 博士后流动期间,在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其被批准进站后,即可到人事部专家司(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开具户口落户的介绍信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先到设站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再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最后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如系留学生,则先要到原出国留学派出机构(国家公派留学生到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交回护照,凭已交回护照的证明,再到人事部专家司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o 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

o 博士后在第一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站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等手续仍按以上的规定办理。

o 由于北京地区的特殊性,对在京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管理有以下几点特别规定:a.博士后在京落常住户口,须持有关部门或设站单位开出的住房证,方能落散居户口,否则落集体户口;b.博士后在站期间户口一般不准在市内迁移,个别需迁移者,须持人事部专家司证明方可办理。

4. 博士后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幼、上学问题的有关规定

o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在站的现役军人和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其配偶为军队干部的,可按组织系统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其配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驻军单位工作,借调期与博士后在站期相同,不占该单位编制员额。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o 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们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原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o 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o 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果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崐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

o 博士后子女可就近上学或入幼儿园,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博士后子女入幼、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等,均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北京地区凭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 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科技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又不列入设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情况,必须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适当的办法解决。

o 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经设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o 博士后在第一站或第二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限制,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o 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进行评审,由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博士后出站前进行。博士后应按照设站单位的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并认真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设站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德才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副研究员(研究员)或副教授(教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意见,然后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权限审定。评审结果须报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和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o 由于博士后进站的时间不定,建议各设站单位在对他们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和办法,如通讯评议等。此外,对申请评定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对其教学工作能力应做适当考核,但不必要求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6. 在站期间博士后出国的规定

  为保证博士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根据工作需要,设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以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短期合作研究应从严掌握)。对于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还应得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办理出站手续的办法

o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各设站单位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评,并给出考评意见。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签订了工作协议书,则应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o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办理出站时,应认真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o 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A.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份(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二份(含原件);

B.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四份(含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五份(含原件);

C. 接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也可以直接行文)出具的接受函(如《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D. 《博士后研究报告》二份,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三份。

o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收到设站单位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材料,经审批后,将返回三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不含原件),并出具以下证明:

E.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F.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o 博士后研究人员持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分配工作单位报到;持户口介绍信等到分配工作单位当地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原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在此之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应及时注销暂住户口。由于博士后配偶的工作调动办理渠道和办法与办理一般工作人员调动手续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先为他们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然后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也可同时办理。

o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各设站单位请发给他们《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由他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o 1)博士后流动期满分配工作,贯彻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联系,也可以由设站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经博士后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即可分配工作。

o 2)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联系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直接联系到机关、企业工作或出国学习、工作。在军队设站单位的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如军队单位提出留用,本人也愿意,可由军级以上单位对其进行认真考核,征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报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特招入伍。

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曾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去工作的协议,应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现役军人,出站后应回部队原工作单位工作,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的,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o 3)博士后流动期满要求公派出国学习或进修,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接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办理手续。因为博士后已是从事了一定年限研究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各接受单位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优先安排他们出国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博士后流动期满申请自费出国的,符合自费出国条件的,可按自费出国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出国;留学回国博士申请以自费身份出国学习或工作,按上面第三条第4小条中有关规定办理。

o 4)为妥善解决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遇到的某些问题,国家还做出如下规定:

G. 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接受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受,然后再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H. 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继续接受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I. 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受单位所急需,由接受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崐术职务,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

J. 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相应增加该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工资总额计划,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K. 为防止北京、上海、天津地区一些单位过量地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这些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最多人数限定为一般不超过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

3、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o 《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和签发。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A. 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B. 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C. 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o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o 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做博士后的单位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持填好的《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和《博士后证书》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1bde0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62.html

《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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