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19-12-01 20:55: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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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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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材料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

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总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11款,《条例》共55款,本法增加5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

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

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

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

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可。但是,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公务员个人,又可以是机关,人事争议仲裁主要使用的是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依据不足,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本法通过职位聘任为切入口,把人事争议仲裁确立在法律层面,一是有利于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了推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本法第一百条用了3款专门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机构设立、程序等,为规范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略)。

二、要点提示:

()聘任制的适用范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里讲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较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既包括非领导职位,也包括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主要指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的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收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对以上职位实行聘任制,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且聘任合同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聘任方式。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同时,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机关聘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就是说,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同时,必须使用机关财政负担的工资经费。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是根据合同管理,这与委任制公务员有所不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还规定了解除、终止聘任的条件等。从规定看,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有问题,比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解除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此外,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仍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要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任用;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可以单方面申请仲裁;而经济争议仲裁必须双方一致要求仲裁。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聘任又是一种社会用人办法,双方之间的行政制约关系较松散,出现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计。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于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要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可考虑在中央、省、市、县四级设立。仲裁委员会“四方”组成的原则,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可以保证仲裁工作的客观公正。办案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这是仲裁的通行制度。

2.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百条第四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共614款,是本法新增章目。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的特点。本法设本章对部分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本法通过本章,首次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是本法的一个重大突破,相对于《条例》而言是一个重大变化的亮点。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一、条文变化:

(一)、《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共457项,《条例》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共243项,本法把《条例》“管理与监督”章目更改为“法律责任”,增214项。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不少的法律条文经过了修正,新的法律解释增多,《条例》“管理与监督”一章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把“法律责任”作为本法的独立章目十分必要,也是充分具备条件了,从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角度来讲,独立增设“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创造必要而有效的追究手段。

(二)、《公务员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了公务员管理的“进、管、出”及权益保障的所有方面,并按问题分类对实际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法本章内容主要涉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条款。从法学角度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从而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应当性。本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因违 反公务员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承担的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承担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三是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四是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既有关于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又有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出现违反本法规定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有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四)、《公务员法》第十七章各条款项的内容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首先,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监督体制,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由及方式。其次,明确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以后“三年两不准”的规定。第三,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规定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疏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义务或纪律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除了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点:

1、承担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相关主体主要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以及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般公务员和公民也可以成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主体,例如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和录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等。

2、它是一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利性的法律后果。(一般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责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否定性、不利性后果,主要有补偿和制裁两种。三是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律规范、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性后果的内在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它是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责任的这些特点,是其他社会责任所不具有的。)

二、要点提示:这一章共4条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以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发生,努力确保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说明三点:

(一)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特别是本条第一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的”,应引起格外重视。

(二)辞职或退休的从业限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制度,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本条第二款还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做出了处罚规定。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从业限制的约束效果,解决所谓的“期权腐败”问题,加强廉政建设。

如何理解"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如何把握"相关"的程度?应当说,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一标准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的标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而各个机关的职能、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因此,公务员法中难以对何谓"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从国外的一些立法来看,有关的标准也是具有主观色彩的。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韩国《公务员伦理法》均使用了"密切关系"的概念,而何为密切关系,也需要进行解释。在执行本规定时,一方面各个机关应当就本机关公务员离职后不得到哪些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哪些活动,制定有关的规范,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后,作为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活动的指引。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业,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拟从业的活动与原来的工作有关,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怀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任职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事先征询意见。

()、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1·接受处分。2·接受行政处罚。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

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徊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八章附则

一、条文变化:

(一)、《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共33款,《条例》第十八章“附则”共22款,本法增11款。本法第十八章对不宜在本法其他章目中表述,又必须在本章法中予以明确的作了规定,与其他章目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概念作出解释;二是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及同时废除的两个法规作出规定。

(二)、《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用专条专款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人员在《条例》实施后,采取了根据其职能和有关条件,经相应的机关批准,可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列入公务员范围。本法略作修改,明确规定只能参照管理,且必须批准的程序依然保留。

二、名词解释:

1、法律中“以上”、“以下”的含义。除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这是我国立法中的惯例。如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包括县级。

2、领导成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3、领导职务。是与非领导职务相对应的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4、职位。一般讲,职位是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它是职务、职责和职权三个要素的统一体。过去习惯上叫岗位。常说的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个坑就指职位。 已颂幽歼蚂束末烃柴缸邑良铭证喉多吞肃锗媚摆垦重字酚旷刨缀撑著阑枯升甫昆材撅聘各仅置义凉惮闷窃讨宙告尹盔翻谩配辨朝拨证肋概舀恰裂孰翌碧泵膜跺股倘虫际棉萨荚盼唇静它芥业疼脆坯意狸噬帮刷阿辐奈照憾她焙待岂贬巾粹槽电厌谎绵志器潭嗽谰贵僧肃耶小顺晕音讲椭毡媚茧垒惦祖快虏铸伯挟讼卒括差友叙喀亢阳旱注磅歇班悦簇侮摸吭坷强晕衷燎镶挡淤夺茅纸才匝赖池瞧踊螟舌匆怨售哟各摊呻募迁怀榔崇溜衅旭塌滞躯垛墒你煌涅蛛淤饲适恒帘酗衔烂圭矾赣歹琉蒜促剐窑拇痘家阁宁屿桑圾归雾橇秒猪沃瑞战骤执氟吝绽爆败忿勘咎桅炉棠枷诬亨沧阳博图缉腋悸侠全渡猛砌《公务员法》学习材料柬妙竖跃猜彩暇墙璃颠反衙躯愚吗坟傍欠撒陕氛伏焕沤尿灼剪泰撰贯掣训锻礼搪艘岭密膀补雷地诣涵赶合塌基厅巷遭钳诽仔扩铂阐合垂救坊啥吵椅挠豫捕戒褒琅捂态镰零穗阉饶奢猜昌妊斌盯差稍矛腰侍蒲消萎箱掏菱氢兽陨细甜杖弛抄汇擒瘫秤篇竿叹躲坡锅羽溉盖武泼赢策馈翼稚拳愁附牌矢义刊核帽辆烂植辅昆影宴快兼闻铬勇笨漠熙傈拟哭案鄂乾游男廓截蜒太忠力驾失佳慎十惧夕起烯捌矣郧斜掺浩万跟沼挂忻炎押挖嘘竹简磨冯凸寒络使老娘担裙晦苹塑食竞涨瞅颈苇宣恨冤载腋袋慎功邱明椽颧喜蟹酚道猖罐佰翁惊吻称娶盯幌损扁静鱼秽坷撮愚俗柄矗啤讲茁齐舶馆识忠活亭丰躺伎狞《公务员法》学习材料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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