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01 16:43: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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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我认为公务员聘任制尚不能够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当前地方政府的试点探索的情况来看,聘任制公务与委任制公务员待遇差别很大,所以只会使得委任制公务员的这个铁饭碗更加弥足珍贵。要打破这个铁饭碗的话需要很长远的时间来实行,现在还只是部分职位实行公务员聘任制,而这些职位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或者是辅助性职位。所以由于现今中国全面实行聘任制的阻碍比较多,打破公务员铁饭碗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

公务员聘任制尚不能在我国大规模推行,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现在还在在试点进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在深圳试点所取得的经验有没有普遍的意义,政府需要不断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办法,不断的总结完善,形成一套规范的公务员聘任制制度。所以在全国能不能推行,还尚待考察。

2. 我国应采用公务员委任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的方法进行管理。公务员聘任制的本质是将刚性的身份保障转化为弹性的绩效评估,让公务员真正成为一种人力资源,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它有以下优点:①可以满足公务员多样化的用人需求;②可以降低公务员机关的用人成本;③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④有利于消除长期来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弊端,优化公务员队伍;⑤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公务员与社会其他职业群体的身份差别,也有利于政府从命令和纪律为特征的行政管理,转向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以法律为依归的公共治理公务员聘任制并不能完全实行,它适用于公务员机关中专业性比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根据我国《公务员法》,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上工作,需要较高的政治素质,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和考察,通过聘任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虽然近一二十年来聘任制被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但就我国现在的国情来看,任用公务员采取委任与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比较符合国情、符合实际,既能提高队伍活力,又能保持连续稳定。

3. 公务员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可聘任职位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聘任程序不完善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4. 理想的聘任制应该达到制度健全、有政策配套、人员流动通畅、各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效率高、公开、公平、公正、存在竞争、无腐败现象发生、充满活力、人尽其才的状态。完善公务员聘任制的途径:完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树立多元人生价值协调同一机关中常任与聘用人员的关系平衡心理差别建立专门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转变旧有思想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④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和细则补全接口”,注重实现聘任制公务员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制度衔接。⑤加大聘任期满后考核力度切实将考核权交给民众和一般的公务人员削弱领导层的直接控制防止奉承和迎合的现象发生⑥积极借鉴由点到面先试点再推广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一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政府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统筹思考,与其他改革一体推进,才能实现改革手段与目标的相得益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051556bd64783e08122b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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