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发布时间:2018-07-01 23:52: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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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共同积极探索预防和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怠于履职和违法履职的途径和方法,既要严格执法,互相配合,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查防并举,重在预防。组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廉政典型报告会等项活动,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通报协调。查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及变化规律,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流沟通。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员怠于履职、违法履职线索的,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被监管主体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需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对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法律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等违法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五、被督促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或者可能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不履行的理由。

  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督促行政履职案件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者管理漏洞的,可以向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检察建议。

  七、检察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评审、执法监督并列席重大案件的合议。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及时掌握在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方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八、本意见由区检察院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f4867794a7302768f993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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