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7 20:26: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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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4、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企事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关支部可适当增加次数。支部大会表决时,通过选举(推荐)事项以及其他问题时,本支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表决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时,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是:1、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2、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及选举(推荐)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预备人选)。3、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4、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违纪党员的处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处置。5、讨论决定支部其他重要问题或有关事项。

  二、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应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主要内容:1、讨论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2、分析研究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制订教育管理监督措施。3、讨论制订完成生产和工作重大问题的方针方法。4、研究选举(推荐)事宜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5、研究表彰先进、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6、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等方面的问题。7、讨论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8、研究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含不设小组的支部)每月应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1、组织党员学习。2、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3、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4、讨论选举(推荐)事宜、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5、讨论表彰先进、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

  四、党 课

  党课教育每季度12次。应围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以及如何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共产党员等为主要内容开展教育。党课也可采用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编写的或党刊发表的教材,也可以基层党组织自己编写,组织看电教片,请优秀党员介绍先进事迹,组织参观学习等形式。

  五、民主生活会

  党小组(含不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汇报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一年一次,每年在4-8月间召开。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支部委员会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小组(或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外,每年还要参加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一、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为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奋斗。    二、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加强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恪守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    三、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开拓创新,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四、牢记两个务必,求真务实,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优良传统。    五、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始终保持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为基层和残疾人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完成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任务,为实现残疾人与全县人民一道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贡献。    七、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规定和中残联、省残联、市残联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期党务工作特点和要求,做优秀的党务工作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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