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消费税征收范围

发布时间:2016-03-24 14:22: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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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c63473f3186bceb18e8bb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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