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23 20:2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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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与法律制度

公元2007312日,美国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濒临破产,13日该公司股票被纽约证交所终止交易,后申请破产保护。这标志着次贷危机的正式爆发;2008316日,摩根大通宣布,收购濒临倒闭的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危机进入第二阶段——由次贷危机演变成了金融危机。其后,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花旗、汇丰、皇家苏格兰等等昔日的金融之神一堆堆地轰然倒塌。

包括金融机构自身都没想到,由次贷危机演变出来的金融海啸,后演变成的经济危机来得如此迅猛,如此不同寻常。美联储经过13次降息,到2003625日,联邦基金利率下调至1%,创45年来最低水平。随着次贷危机开始向全球金融体系扩散,全球股票市场出现了强烈反应。20081月至5月,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卷入其中,更多是动辄有上百年历史的著名机构发布公告,内容不再是预期盈利下跌,而是巨额的损失。20087月起,危机已经恶化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不再仅仅是股票市场大跌,许多非美元货币开始大幅贬值,恐慌四处蔓延。20087月,美国两大联邦住房贷款抵押融资公司房利美(Fannie Mae)与房地美(Freddie Mac)股价双双连续急剧下挫,纽约股市三大股指全面跌入“熊市”。 20089月中旬,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全球股票市场出现了持续的暴跌。这一阶段,次贷危机转变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欧洲受影响最大。不仅股票市场大幅下跌,欧洲的货币兑美元汇率也大幅下挫。

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人们更多的思考。金融危机与法有关系吗?答案是肯定的。从世界经济史上看,发生过的各种金融危机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债务信用基础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金融债务信用基础是依靠完善的金融法律与司法来维持的。

二、分析历史上的金融危机,金融债务信用基础出现问题引发金融危机

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

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1986年香港一些华资商业银行遭遇挤兑,起源于香港本地一家华资银行对东南亚国家的华侨企业贷款发生坏帐。东南亚媒体报道的这一消息在香港媒体上转载,立刻引发了对香港本地银行的挤兑风潮。这场风潮以导致本地若干家华资银行倒闭而告终。1997年阿尔巴尼亚金融危机也是银行过度参与股市与房地产市场引起的危机。从国际角度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债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偿还时,就会出现国际债务危机。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就表现为国际债务危机。

无论金融危机的类型是国内型的,还是国际型的,无论金融危机的起因是股市崩溃,还是由于银行支付信用停滞,无论是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经济爆炸,还是由于公众对银行挤兑,都是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导致了金融危机,金融信用与金融危机有直接的联系。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信用主要由借助两种因素行成:第一是市场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平竞争是金融机构提高信用级别的主要方法之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自然优胜劣汰。金融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也成为金融机构的生命。

第二是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或银行的信用既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又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的。没有法律的保护,信用基础也建立不起来。法律与司法对于不讲信用的公司,对于欠债不还的个人,对于出具了担保书,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公司和个人担保人,对于利用银行信用进行欺诈的骗子,一定要严厉处罚。特别是对于欠债不还、不但不感到理亏、不感到丢人、反而感到有理、反而感到有本事的公司和个人,更要严厉处罚。因为信用在这些公司和个人的心目中已经被扭曲到极点了。

在我国,有的小型企业还利用企业破产逃避银行债务,或以各种非法手段,不偿还银行的金融债务,从中牟取不当得利。对于这种不讲信用的企业或个人,法律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制裁。法律对此的制裁必须是双罚的,第一要严厉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企业,第二要严厉处罚对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单位的领导人。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时代,没有市场竞争,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之间就不会产生良好的信用关系。没有法律严厉惩罚,企业和个人也不会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严肃性。金融债务信用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生命,生命要依靠法律来保护。

四、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与金融法律

欠债还钱是数千年的古训,古今中外,没有例外。如果公司或个人欠债,可以不还钱,可以以各种借口逃废金融债务,银行将如何面对存款的公众?任何逃废金融债务的公司或企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行为,如果不能依靠法律和司法的严厉处罚,法律和司法就是不完善的。

金融法律的完善化和金融司法的严格化是金融机构提高金融债务信用的基础,也是企业、公司和个人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起码的素质。金融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金融事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金融市场好比高速公路网,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好比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金融法律就是管理交通的规则。在我们有交通规则的时候,当我们严厉执行交通规则的时候,偶尔还要发生个别的交通事故。假设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没有警察执行交通规则,高速公路上将会是何种景象?各种车辆飞速行驶,任意转弯或调头,任意停车或逆行,或者横冲直闯,或者倒行逆施,一时间各种车辆将乱撞在一起,整个高速公路网将完全瘫痪,非但不能发挥公路的任何交通的功能,反而只能变成汽车和乘客的战场。

在金融市场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完善的金融法律与有效的金融司法的环境下,还免不了要发生个别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如果没有一套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与司法执行体系,整个金融市场也必将成为一片混乱不堪的局面。所以,没有金融法律,没有金融司法制度,就没有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就没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

金融法律与金融司法制度完善的程度如何?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信用水平影响极大。而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又与该地区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金融机构信用程度高的地区,发展就会稳定,抗御风险的能力也才会提高。在一个金融法制健全,金融司法有效,公司与企业以及公众对信用的尊重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信用的水平才会高,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才会高,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小。反之,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差,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较大。

1929年美国金融界发生大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世界,成为当时战后最大的一次世界经济 大危机。但是,美国在1933年和1934年迅速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了《国际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特别是颁布了著名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是由于这些金融法,初步建立了美国的证券与银行业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已经经过60多年的发展,对美国后来预防金融危机,健全金融机制,稳定美国的金融市场运行,发挥了相当大作用。198710月的黑色的星期一,美国再次发生股市危机时,由于信用基础较好,金融法律与法治健全,治理金融危机的经验丰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就恢复了金融市场的状况,将此次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降低到历史的最小的程度。相比之下,美国1929年金融危机的恢复花了几年的时间。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 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的基础越牢固,建筑在此层面上的技术活动就越稳定。

五、金融法律与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运行有其客观规律,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存在于金融市场之中。人们只能够适应客观规律,利用规律,但是,决不可以违背客观规律。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作法,最后要受到规律的惩罚。而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前人已经认识到了。金融立法就是对认识到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严厉惩罚。从健全金融立法,到严格金融执法,再到公司和个人自觉遵守金融法律规范,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三者联系在一起,组成我国金融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加强金融立法、执法与守法,也正是我国金融法制逐步完善的全过程,更是金融信用从行政化,向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的全过程。

总之,金融法律与金融法治健全了,金融行业抗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就提高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76fd096c85ec3a87c2c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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