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人[1992]056号、厦委组[1992]3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厦人[1992]056号、厦委组〔199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二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编制员额、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职数限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工程的新建、扩建项目、保证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用人需要,保证急缺干部的单位及时补充人员,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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