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生育权被谁侵犯了

发布时间:2019-08-05 00:09: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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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生育权被谁侵犯了
作者:李 欣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08年第18

        案情回放

        

        20084月底,已怀孕6个月易某在未告诉丈夫李某的情况下,由姐姐陪同到北京市X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书面声明: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当日下午,接诊医生对易某进行了相关术前检查后(未发现胎儿异常),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之后,李某得知妻子已经终止妊娠,认为x医院未经其同意施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并且导致了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李某诉请X医院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X医院辩称,易某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是正常行使其生育权利,医院是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即使医院侵犯了其生育权利,也应由易某主张,本案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享有应受法律的保护,故李某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某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

        本案中,易某与原告李某在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前即已产生感情上的裂痕,双方已面临婚姻解体的危机。在此情形下,易某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而X医院为易某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也是为其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业务上的协助,因此并未侵犯原告李某的生育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自由,公民可以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生育权,故本案原告李某以医院侵害自己生育权为由提起诉讼,具有正当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20b338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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