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ppt

发布时间:2011-11-24 08:44: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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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进出口贸易实务

《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凡国际经贸类专业都把本课程作为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研究对象
——研究内容
——课程目标

研究对象

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一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理论和具体运作过程的课程。

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特点

法律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既然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势必涉及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体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和冲突,受到有关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措施、法律以及外汇管制等的制约,其所涉及的问题远比国内贸易广泛。

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从磋商订立合同开始,一直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比较长,货物由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大多需要经过长途运输,有的还需要使用多种运输方式,所以,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运输/支付/价格/政治/汇率等)也比国内贸易为大

难度

国际货物买卖还会受到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因而较国内贸易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市场竞争和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各国货币汇率浮动频繁,货价经常波动,经济、金融危机此起彼伏,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越来越大

复杂程度

国际货物买卖的每笔交易除了买卖双方之外,往往还需要得到国内外的运输、保险、海关、检验与检疫和银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或接受其监督与管理,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以至发生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

研究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体现可双方的买卖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也包含了双方的法律关系。而且它的法律关系调整要比在统一法律制度下国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的调整复杂得多。

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国内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贸易惯例

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知识的意义?

国内法

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大陆法系的贸易法

——英美法系的贸易法

——我国有关贸易的法律

法律冲突

1)定 义:

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相同,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该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造成的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问题

中国-18 日本-20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

英美法--投邮生效 大陆法--到达生效

2)解 决:

面对法律冲突,必须从不同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一种法律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需要由法律适用规范或称法律冲突规范来解决。冲突规范并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内国法或外国法。

冲突规范: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国际条约

1)定义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共同缔结的、用来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2)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效力

缔约国之间的一切经济贸易活动都必须遵守而不能违反国际贸易条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主要国际贸易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8年正式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统一法〉 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有关国家贸易支付的国际条约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我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

1)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CISG1条(1)款a)项: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A——B(均为缔约国)

CISG1条(1)款b)项: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另一方所在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a——b (均非缔约国) C(为缔约国)

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CISG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和商业团体制订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特点

1)普遍接受性——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有国际贸易,就有必要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

2)确定性——制定国际贸易惯例的国际经济组织、商业团体,历史悠久且多具权威性,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 国家和地区认可,能够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起规定的作用

3)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无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

常用国际贸易惯例

1)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关于国际结算的国际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应遵循的原则

1)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

2)正确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不得与参加的国际条 约和国内法律相抵触

3)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要明确、具体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合同法〉第126

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142

适用国际条约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适用国际惯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无不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则居于核心的地位,大量的国际贸易纠纷无不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说是国际贸易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

1)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

2)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合同是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合同的标的

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

货物的价格

货物的单位价格和总价,及有关价格调整的方案

卖方的义务

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买方的义务

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事项的规定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1 )落实货源和做好备货工作

2 )做好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

3 )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

4 )广告宣传、促销

5 )选定客户和建立业务关系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询盘 发盘(要约) 还盘 接受(承诺)

出口合同的履行

1 )准备货物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

2 )落实信用证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

3 )安排装运及时租船订舱安排运输保险和出口报关工作

4 )制单结汇缮制备妥各种单据,及时向银行交单结汇

课程目标

实践角度

——实际运作技巧(以合同为核心)

法律角度

——法律行为

第二章 合同标的

SUBJECT MATTER OF CONTRACT

CHAPTER 1 Name & Quality of Commodity

商品的名称

品名(name of commodity)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

——SITC(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

——CCCN(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H.S (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

我国在采用商品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品名相适应

约定品名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质量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质量条款合并在一起。

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3)选用合适的品名。同一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一样。

商品的质量

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品质的规定方法

在国际贸易交易磋商中,明确商品品质的关键在于选用合适的品质表示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有关样品的名词

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原样(Original Sample)/标准样品(Type Sample)

复样(Duplicate Sample) /留样(Keep Sample)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Return Sample) /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封样(Sealed Sample)

色彩样品(Color Sample)

款式样品(Pattern Sample)

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寄往国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即代表性样品,且必须留存与原样品质完全一致的一份或数份复样,必要时,可采用封样

为介绍产品或仅作为品质的参考而寄送参考样品的,应在寄送样品时明确该样品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

以买方样品为准的交易最好制作回样(对等样品)

样品无论是由买方提供,还是由卖方提供,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 same as sample)。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若货、样难以做到完全一致,应在合同中明确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的条文,以争取主动

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需防止被卷入引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纯度,性能,容量,尺寸,不合格率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也会因用途不同,而对于规格的要求也就有了差异,由于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运用。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 Goods)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按品质优劣表示为不同的若干等级。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及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某些工业制成品时,交易双方有时采用两种标准成交

——良好平均品质(FAQ)

——上好可销品质(GMQ)

良好平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在一定时期或季节从某地出口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依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的品质标准。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而言,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上好可销品质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指卖方所交货物只需保证有品质上好、适合销售就可。比较含糊,较少采用。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在品质具有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不表示品质。

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

1)商品的适销性担保,就是说这个商品必须符合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一般使用目的。

2)商品的特定用途担保,是指卖方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买方在购买货物时所表明的特定目的。

权利担保

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是买方同意。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般而言,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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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它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 现的误差。这些品质公差为国际所公认的,在买卖合同中无须特别的规定
3.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交货的质量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差异

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三种订法:

规定一定的范围.即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卖方交货,只要在此范围内都算合格。

规定一定的极限,指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规定上下差异。

用价格调整来控制交货品质的变化——品质增减价条款

即对约定的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照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减价.

[]

Commodity: Vital wheat Gluten(活性小麦面筋粉)

Specifications:

Moisture max 10%

Protein min 75%

[]

China Sesame seed Moisture(max)10%Oil Content 52% Basis. Should the oil content of the goods actually shipped be 1% higher or lower, 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ly increased or decreased by 1%,and any fraction will be proportionally calculated.

[CASES]

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CHAPTER 2 Quantity of Commodity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多交——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少交——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162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商品的计量单位

重量(weight) metric ton/long ton/short ton/kilogram/pound/ounce

个数(number) piece/pair/dozen/gross/ream/set

长度(length) meter/foot/yard

面积(area) square meter(foot/yard)

体积(volume) cubic meter(foot/yard)

容积(capacity) litre/gallon/bushel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制度

公制 英制 美制 国际单位制

英制——1 long ton = 2240 lb = 1016 kg

美制——1 short ton =2000 lb = 907 kg

公制——1 metric ton = 2204 lb = 1000 kg

计算重量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除去皮重(TARE)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皮重——实际皮重(actual tare)——平均皮重(average tare)——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

注意:

如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用毛重还是净重计量、计价的,按惯例,应以净重计

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以毛重当作净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基础。

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 US$ 300 PER METRIC TON, GROSS FOR NET

3)公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干商品水份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回潮率=水分/干量

4)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5)法定重量和净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净净重。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 + 计量单位

数量的规定方法

规定某一具体数量——一般适用于可精确计量的商品

交货数量可有一定机动幅度——不可精确计量的商品

1约量

2自动适用机动幅度

3明确规定机动幅度——溢短装条款

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1)约量(UCP600 39条)

ABOUT/CIRCA/APPROX 500 M/T

10%的增减

2)自动适用伸缩幅度(UCP600 39条)

UCP600规定有5%的机动幅度,但要满足三个条件:1)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2)支取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3)货物的数量不是按照包装单位或者个数来计量。

[]我国向埃及出口冻羊肉,每公吨的价格是400$,合同规定的数量是约20公吨,信用证规定金额是8000$,数量约是20公吨,请问我方应该怎么交货?

UCP600》第39

信用证金额、数量及单价的增减幅度

a. 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b.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算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3)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方法 5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

机动幅度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卖方或买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此外,当成交某价格波动激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也可以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数量条款示例

China Rice,3000 metric tons with 2%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5000 m/t ,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The seller have the option---- to load 5%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 if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 to meet the shipping space and each difference shall be settled at the contract price

[CASES]

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岸价 D议定价

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 )计算

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

CHAPTER 3 Packing of Commodity

商品包装的法律意义

是货物说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贸易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就构成了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5

1款: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合同法》第156

包装的种类及实践意义

1)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

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方便检验、计数和分拨;有利于仓储、运输

2)销售包装(内包装、小包装、直接包装)

方便陈列、信息传递(广告)、保护

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single-piece packing):箱(wooden case; crate; carton; corrugated carton

桶(iron drum ; wooden cask 袋(gunny bag ;cloth bag ; plastic bag ; paper bag)捆包(bundle ; bale)罐(can 篓(basket 瓶(bottle ; cylinder 坛(demijohn ; carboy

集合运输包装(muster packing):集装箱(container 托盘(pallet 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便于在装卸、运输、仓储、检验、交接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货物损坏而在商品包装上刷制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通常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和文字组成,其作用是便于在装卸、运输、存储过程中识别、点数,防止错发错运

正唛(FRONT MARK

侧唛(SIDE MARK

/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简单的几何图形——L P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SAN FRANCISCO

件号——NO 1/100

运输标志标准化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标准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注意: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侧唛(SIDE MARK[重量体积标志/产地标志]

94CL — H08 合同号

ART.NO. : 904A 货号

COLOUR : NAVY/GREY 色泽

SIZE : 尺寸搭配

N.W. : 11.3KG 净重

G.W. : 16.4KG 毛重

MEAS. :45.5×52×55.5cm 尺码

MADE IN CHINA 生产国别

2)指示性标志 (indicative mark)

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易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文字或图形表示的标志。

KEEP DRY

THIS WAY UP

FRAGILE

USE NO HOOK

3警告性标志 (warning mark)——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

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在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各种危险品标志。

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安全。

销售包装

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有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有些商品只有进行销售包装才能销售。对销售包装的要 (1)便于陈列展售;(2)便于识别商品;(3)便于携带及使用;(4)要有艺术吸引力。

条形码——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是一种产品代码。

国际通用的“身份证” 国际市场的“入场券”

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编制的UPC Universal Product Code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AN)编制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EAN 消费单元编码标准版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于1988年,19914月代表中国加入EAN,成为正式会员,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形码工作。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 691 692 489 471

定牌 | 无牌| 中性包装

定牌: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的做法。

无牌: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中性包装: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

定牌中性: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

中性包装要注意的问题

1)在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时对买方提供的商标要慎重,是否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2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买方提供的图案,文字内容是否有损于我国声誉或与我国对外政策相抵触。

3要注意品牌策略。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包装标志等。

The packing should be double bags with craft paper, each containing 50kg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kg net , 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 each 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The packing is at buyers design with neutral packing, each, reinforced with iron straps, the charges of packing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包装及包装条款要注意的问题(1

1)努力实现运输包装标准化,使我国出口包装与国际包装标准逐步一致。

包装标准化:统一包装材料 统一结构形状 统一规格尺寸 统一包装容量 统一包装标志 统一包装方法 统一固定方法

2)对包装方式、材料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必要时,对包装费用也要作出规定。

Seaworthy packing.(适合海运包装)

customary packing.(习惯包装)

3)注意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商品销售包装及标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慎重考虑定牌中性包装问题。

对包装材料/内衬垫物(filling and lining material)的特殊规定

出口包装要遵循外国对包装的有关规定和惯例。比如包装材料和衬垫物的选用。一些国家出于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或限制进口的目的,制定有关包装材料及衬垫物的严格规定。

如:98年底开始,美对我输美商品木质包装材料要求必须附有我官方检疫证书,证明该材料已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用预防药剂处理;无木质包装商品须由出口商在出口单证上声明无木质包装材料。违规货物将被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将木质包装材料销毁或退回中国。

如:一些国家禁止用稻草、干草、木屑等作为衬垫材料。

[CASES]

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索赔。

第三 价格与贸易术语

PRICE OF COMMODITY

CHAPTER 4 TRADE TERMS

1000金额 USD计价货币 per M/T计价单位 FOB Shanghai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有时也称为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销售条件(SALES TERMS)。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SHORTHAND EXPRESSION),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如FOB,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一个贸易术语往往包含以下信息

1)手续的办理 PROCEDURES

2)费用的支付 COSTS

3)风险的承担 RISKS

4)交货地点 POINT OF DELIVERY

贸易术语的作用

1)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业务费用

2)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

3)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4)避免争议的发生

贸易术语的产生

FOB—1812 C I F—1862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些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

1)Warsaw---Oxford Rule 1932——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由国际法协会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制订

1928年华沙规则》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22条)

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所要承担的义务、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

2)Revised American ForeignTrade Definitions 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早在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THE US EXPORT QUATATION AND ABBREVIATION)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鉴于贸易习惯的改变,在1940年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要求对原有定义进行修改。1941730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正式通过。并由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发行,此项定义,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最新修订,1990

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in /FAS/FOB/C&F /CIF/ Ex Dock等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解,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表明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为充分了解在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积压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考虑定义本身,还应明了附加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注释。

3)INCOTERMS 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六种贸易术语

Ex 产地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 F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

《修订本》中的FOB术语

FOB(……)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freight prepaid to(……)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出口地点。

FOB(……) freight allowed to (……)

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FOB……出口地点)

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装运港)

FOB (进口国内陆地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的各自义务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早在1936年,国际商会即收集了一些贸易术语并作了解释,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36)。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做了5次修订和补充

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成为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 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 560),该通则于200011日生效。

INCOTERMS 2000V.SINCOTERMS 1990

实质性的改变(substantive changes)
1FASDEQ术语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义务;

1990——FAS由进口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000——FAS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990——DEQ由出口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000——DEQ由进口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FCA术语装货和卸货义务。

形式上的改变(formal changes)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编排从左右对照改为上下对照

200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4 交付货物

B4 收取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B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检验、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 其他义务

13个贸易术语

E 1 EXW

EXW——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1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2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交于买方处置之下,并且承担交货前的费用和风险

3买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承担交货后的费用和风险,买方自己负责办理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手续

注意

事先约定好交货地点,并且由买方负责通知卖方交货时间

装车费用: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车辆的责任及费用

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但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

适合的运输方式:多种运输方式

F 3 FCA FAS FOB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基本含义

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卖方在指定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收货,付款,自行签订运输合约,并通知卖方

适合的运输方式:多种运输方式

FCA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基本义务

风险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监管之前的一切风险

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已交承运人的通知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若约定采用EDI方式,则与纸质单据有同等效力

费用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买方的基本义务

风险

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监管之后的一切风险

责任

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负责安排运输,并把承运人的名称、运输方式和在指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的地点和时间等通知卖方

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费用

负责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承担交给承运人之后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

注意

关于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交在买方的运输工具上,即为完成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交货地点是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则在卖方的送货工具上就可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风险划分点:货交承运人

风险的提前转移问题

FCA FOB的异同点

相同点

卖方负责交货、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风险转移界限不同费用负担不同(装船或装车的费用)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适合的运输方式:海运及内河航运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指定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时间等信息及时通知卖方

注意

1风险划分点:装运港船边

2如果船舶无法靠岸,则卖方负责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

装船费用和责任由买方负担。

3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1990FAS由进口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4船货衔接问题——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收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或者买方未能及时发出派船通知,只要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 FOB Shanghai

基本含义

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适合的运输方式:海运及内河航运

C 4 CFR CIF CPT CIP

D 5 DAF DES DEQ DDU DDP

E F C D

卖方义务逐渐增加,费用承担增加,风险增加

买方义务逐渐减少,费用承担减少,风险减少

两个关键点(critical points

风险划分点 point for division of risk——point of delivery

费用划分点 point for division of costs

C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相分离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FCA

CPT

CIP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affa27482fb4daa58d4bfc.html

《国际贸易pp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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