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7-19 04:47: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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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推进全市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应急工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防洪安全和投资效益,发挥工程在防汛、抗旱、抢险中的作用。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吉水防[2005]16号)精神,参照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白山市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一条  水利应急工程前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工程初步设计
  2. 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批;
  3. 应急工程项目申报立项。
  第二条  水利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编制。
  1. 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大型水库和一级堤防应急工程设计由具有水利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型水库和二、三级堤防应急工程设计由具有水利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小型水库和四、五级堤防应急工程设计由具有水利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
  2. 概算编制依据。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按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利部 水总[2002]116号)执行。
  3. 严把设计质量关。设计要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内容进行设计,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三条  水利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批。
  1. 县(市、区)水利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完成以后,由县(市、区)水务(水利、水电)局行文报市水务局,并抄送市防汛办公室。由市水务局责成市防汛办公室对其设计进行审查,对设计文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予受理。工程设计通过审查后,由市水务局批复或行文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防汛办公室申请审查批复设计。
  2. 市本级水利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完成以后,由市水务局责成市防汛办公室审查批复或行文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防汛办公室申请审查批复设计。
  第四条 水利应急工程项目申报立项。
  1. 县(市、区)水利应急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初步设计经省水利厅或市水务局批复后,县(市、区)水务(水利、水电)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抄送市防汛办公室,由市水务局协调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抄送省防汛办公室。上报的应急工程项目申请必须附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检查鉴定意见。
  2. 市本级水利应急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初步设计经省水利厅或市水务局批复后,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抄送省防汛办公室。上报的应急工程项目申请必须附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专家组检查鉴定意见。
  各县(市、区)申报下一年度水利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于当年十二月末前报到市水务局和财政局,并抄送市防汛办公室。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五条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达到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2. 上报《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申请招标,或报批《不招标应急工程施工队伍审批表》;
  3. 签订监理合同;
  4. 提交《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情况总结报告表》;
  5. 签订施工合同;
  6. 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7. 报批《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8. 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9. 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施工道路及场地平整等临时工程,即"四通一平"
  10. 完成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11. 工程项目划分;
  12. 制定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13.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建。水利应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三制"。项目立项、建设计划下达后,要组建由水务(水利)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选定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要严格按照《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 水建管[2001]74号)文件要求,从严审批,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真正能够承担起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
  1. 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审批和备案。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除险加固及已有堤防管理机构的堤防应急建设工程、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负责组建,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报地方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3. 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名称。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必须有技术、质量、安全等机构及配置的专业人员名单、简历)。
   制定的主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 组织应急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3.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4. 按照应急工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
  5.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中的外部环境。
  6.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 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8. 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9.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 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2. 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决算,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全过程负总责,并对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或报批《不招标应急工程施工队伍审批表》;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负责办理《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 配合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3. 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临时工程的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4. 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施工。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5.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6. 进行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及签定的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的管理)。
  7. 负责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8. 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9. 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10. 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11. 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2. 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决算,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 负责工程建设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行使签订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负责工程监督和合同管理,即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的监控以及其它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 负责解释合同,以及对有关工程图纸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施工单位正确理解设计意图;在现场解决施工期间的设计问题。
  3. 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图纸,负责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4. 预审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监督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合同中的技术规范、施工要求及设计图纸。确认材料工艺符合规定要求,以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制定有关质量检查的补充规定;及时检查工程质量;检查与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结果。
  5. 严格检查与确认材料设备(包括半成品、配件等)质量。检查批准施工单位的定货;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签发单元工程开工令;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及时审核。
  9.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各阶段工程进度实施计划,以及施工方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10.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成(每月)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月结算报表;预审各类付款证书,审查确认后按规定签署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书。
  11.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填写监理日志;做好施工日记、质量检查记录、各方来往信函、申请、指令以及各种有关的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文档的管理工作。
  14. 检查施工单位违约事件,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公正地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
   第十条  上报《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申请招标,或报批《不招标应急工程施工队伍审批表》,选择施工队伍。要认真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一式三份,经市防汛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求的不签批上报),报省水利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手续,并报省防汛办公室备案。之后,到委托的招标公司,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2]480号)文件要求,由招标公司编制工程招标书,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由招标公司组织开标、评标等程序,确定中标人,即初步确定施工单位。
  鉴于应急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因资金下达晚,时间紧迫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应急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填报《不招标应急工程施工队伍审批表》,经省防汛办公室批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求的不批)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组织施工,确保应急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应急工程实行监理制,开标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与被委托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专业对口、责任心强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要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实施监理工作,真正做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提交《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情况总结报告表》。招标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情况总结报告表》,提交给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中标人,即确定施工单位。未经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的中标人,招标结果无效。
中标人,即施工单位或经省防汛办公室批准(不招标)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批准的《不招标应急工程施工队伍审批表》后,与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同一工程、几个标段、施工单价不一致时,在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要经过谈判统一价格),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形式、内容参照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急工程实行合同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填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填写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报市质量监督站初步审核,满足条件签字盖章,然后报请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审核确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参建单位都要接受省、市两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报批《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在全部具备第五条所列13项(不招标的应急工程11项)条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应急工程开工报告要明确项目概况,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并附有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的呈报意见。报市防汛办公室审查并签署意见,(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批准开工报告),再报请省防汛办公室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四通一平"后,施工单位人员、设备进场。人员、设备数量要满足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为能尽快施工做好准备。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划分。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即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批准,核定后的项目划分作为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填写和资料整理的依据。项目划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的要求合理划分,施工中要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说明与示例(试行)》的要求填写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评定表。这些评定表做为验收评定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实施阶段管理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 国务院令第279 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电[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1999]7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2002]2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建管[2005]27号)。
常用的技术标准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J201--8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等规范、规程、规定。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相适应的规范。
  第十八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 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检查体系的监督检查。
  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进场材料的验收、检验。砂石骨料、钢筋、水泥、块石等原材料进场时,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发现不合格材料全部运出场外。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如砂浆、砼拌合料等)的抽样试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作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是验收材料中的备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及质量评定。要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的每一道程序,不得越过或简化,不得走过场。
  1. 施工单位要按"三检制"对工程进行初检、复检、终检。施工单位对每个单元或每道工序进行自检合格后,及时填写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评定表,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复核、确认后在评定表"监理意见栏"签署质量等级意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6--88)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进行评定。
  2. 质量评定权限及评定方法。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688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SL3892及《填表示例与说明》标准和要求,由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签字,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质量评定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各单位质检负责人在质量评定表上共同签名,存档。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评定人、项目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最后,报市质量监督站审查备案,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单位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由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组织,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人数一般57人。每个单位的代表应具有水利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根据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现场检测、检查结果,对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评议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最后,评定组成员在"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上签字。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由评定人和项目经理签名后加盖公章。由监理单位复核,复核监理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之后,报省质量监督中心站核验,核定人和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最后报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3.  应急工程项目质量验收依据。应急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必须以批复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质量监督部门对该工程阶段及整体质量检查和评价材料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水利应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据的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进行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工程关键部位、基础开挖到设计建基高程或经过验收需要进行基础处理且已处理完毕等)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阶段验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阶段验收由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或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审批单位、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
  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已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进行自评,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核定,工程质量全部合格;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后,经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或监理单位主持,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启用或提前启用协议书;
   工程质量经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验收前抽检合格,检测单位已提出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财务决算通过水基办评审审核,审核单位已提出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按水基办和省或市防汛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编制完成了单位工程验收财务决算报告。
  2. 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或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水基办、设计审批、质量监督、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上级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是工程分阶段、各时期随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的记录,是工程验收的依据。工程资料必须规范、完整,否则不能反映工程实际,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管理按《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吉水质监[2004]6号)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的修改或变更。应急工程变更依其性质及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 重大变更。
   工程规摸的变更。主要指工程规模、等别、级别,设计标准或运行标准,水位、库容、坝高(堤高)、淹没损失及永久占地等工程特性指标,以及主要建设项目的增加或减少等的变更。
   工程总体布置的变更。指主要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控制高程的变更。
   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的变更。主要指挡水建筑物结构型式、顶部高程、断面尺寸,泄水、输水、引水建筑物结构型式,闸门型式、尺寸、数量,启闭机型式、容量、数量,堰顶高程、消能方式;江河堤防和城市防洪工程护坡、护岸的断面尺寸、护坡材料;穿堤、跨河等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位置、基线、标高等的变更。
   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其他变更。
  2. 一般变更。
   主要建筑物的次要部位(指挡水建筑物坝顶路面、路缘石、路灯等)的次要建筑物的变更。
   因设计漏项或设计条件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增加分部工程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等不增加工程投资、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25%
  3. 应急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需要修改、变更设计,同时要履行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任。
应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按原审批渠道不变的原则,原设计由哪级审批,修改、变更审批权限仍在哪级。
  4.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重大工程变更由原设计或委托科研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责成市防汛办公室进行审批或初审后,行文报送省水利厅审批,抄送省防汛办公室。
   一般工程变更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有关参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报市防汛办公室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省防汛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应急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建设转入使用。应急工程完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1. 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决算、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吉水建管[2005]5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吉水财[2001]2083号)的精神,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防汛抗办公室或市防汛办公室会同同级水基办联合组织验收,或委托市防汛办公室会同市水基办组织,省防汛办公室和省水基办派员参加。
  2.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并通过审计。
   工程质量经质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检测单位已出据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水利基办的审核,并已提出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4. 验收组织方式。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若干名。验收委员由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水基办、审计、设计审批部门、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提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防汛办公室会同同级水基办联合主持或委托市防汛办公室与市水基办联合主持(市、县级水利基金安排的应急工程由市、县防办公室与同级水基办主持)
  5. 验收前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工程建设大事记;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和建议;
   验收鉴定书(草稿);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6.  验收时需要提供的备查资料。
   有关单位的批文;
   初步设计及批复,其他设计文件;
   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
   工程招投标文件;
   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图片及文字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工程运行及调度方案;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
   竣工图纸;
   重大事故处理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资料;
   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绘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
   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
   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省防汛办公室和省水基办(市、县基金安排的工程,"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防汛办公室和水基办)审核。
  第三十条  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督查。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督查制,各级防汛办公室是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督查监管机关。应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各项合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内业资料整理等重点进行督察。

               第三章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水利应急工程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
  1.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2. 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和特大抗旱补助费;
  3. 省下达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4.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十三条  应急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的规定。资金管理要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应急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水利应急工程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资金在具体使用上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应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核定及月报表。
水利应急工程价款结算按《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吉水规计函[2005]1号)的要求执行。当应急工程实行单价承包、辅以签证方式结算时,其工程量的计算、核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如下。
  1. 工程量的计算。
   土石方的计算。在开挖前和开挖后或填筑前和填筑后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联测,测出其开挖前后或填筑前后横断面图,并测出断面间距离,由横断面面积和断面间长度,算出开挖土石方量。
   结构物体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面积,实际工程量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同施工单位联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计算。
  2. 工程量的核定。施工单位计算出的工程量须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核,依据是双方联测并签字的测量记录,复核无误,作为施工单位的月报表中的工程量。
  3.月报表的填报。施工单位要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以报表的形式报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月结算单。
  4. 月结算单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的月结算单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同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支付款中按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
  第三十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施工单位要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并附有工程量月报表、月结算单。监理单位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进行核查,核查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出据月进度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扣除质保金后向施工单位付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
  1.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进行竣工决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编制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水字[2001]2083号)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2. 决算编制依据和要求。竣工决算必须依据批准的工程预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拨款、会计核算资料、年度财务决算、统计、经济合同等资料和数据,按统一的决算表格(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工程竣工决算表)形式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严禁虚列、估列支出。
  3. 工程竣工决算说明书内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总括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过程等情况。
   概(预)算批复及调整、资金来源类别、金额及资金到位情况。
   会计核算形式、计划执行情况等。
   移民及土地征用情况。
   资金实际支出及工程造价情况。
   超支原因,节约措施情况。
   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财务管理经验教训等。
  4. 决算的审核与审计。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报省或市、县水基办(哪级安排资金报哪级)进行审核,同时报审计部门审计,出据审核、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水基办"指的是省、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则中所称"防汛办公室"指的是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细则中所称"项目法人"指的是建设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为准。本细则由白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86e3719964bcf84b9d57b20.html

《白山市水利应急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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