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拒乘“黑车”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4-07-16 10:20: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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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 拒乘“黑车”宣传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镶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遗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违法当事入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刀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宣传标语

1、别图一时方便,毁掉一生幸福

2、共建和谐交通,莫让“黑车”当道

3、“黑车”危害大,千万别坐它

4、提高安全意识,远离非法营运

5、珍爱生命,拒乘“黑车”

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94a80d2b9d528ea81c77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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