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戏团演出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5-07 11:36: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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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演出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主办、乙方负责组织演员参加“        国际大马戏”演出方面事宜,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合同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演出活动日期、场次、时间、地点

1.1 演出日期:自            日起至            日止。(暂定)

1.2 演出地点:        

1.3 演出场次:    天/    场,每天2场,超出2场外籍演员每场补助人民币    元,中方演职人员每场补助人民币    元,具体场次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提前告知场次表,如需加场提前通知乙方(按补助费用另算)。

第二条 节目与参加演出的人数及动物量数

2.1 演出节目:另见附件1《演出节目单》,以实际演出节目为准,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

2.2 演出人数:演职人员总人数    人左右。

2.3 动物种类:        

2.4 帐篷座位:    位。

第三条 费用及付款方式

3.1 本次演出总费用为:    天计人民币(大写)        (¥    元)。该费用包含演出劳务费、人员到演出地往返交通费、设备与道具运输费、餐饮费、动物饲料费、马戏大蓬费(含搭建、拆场)及灯光音响费。

此费用不包含演职人员在当地演出期间现场至入住酒店间往返费用,甲方负责安排大巴定点、定时接送演职人员。

此费用不包含演职人员在演出期间的住宿费(备注:须具备涉外资质、须带独立卫生间、WI—FI覆盖)。

3.2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底演出费的    %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二笔演出费须在乙方人员及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暨演出前支付给乙方演出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三笔演出费须在            日前支付给乙方总费用的    %人民币(大写)        (¥    元)付清给乙方。

3.3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责任

4.1 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甲方为本次演出的主办单位,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办理此次马戏演出活动在        省内演出的公安、外管、消防、工商税务等所有行政相关部门的同意函及备案许可工作,乙方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所产生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违反,甲方承担一切违法后果。

4.2 甲方负责制订本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公安部门规定比例,委派足够的保安人员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以保证乙方所有演职人员在演出期间人身与财产安全,因甲方原因所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安保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4.3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甲方负责购买公众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观众在本次演出活动中出现意外伤害均由甲方负责。

4.4 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演出场地需求提供表演场地,并提供场地的安全保卫及卫生清洁工作,使用场地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及人工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5 甲方提供本次演出动物临时圈养的场地,电源和自来水龙头要接到动物临时圈养位置,甲方需在动物临时圈养场地全日24小时配备保安人员,以防闲杂人员进入动物饲养区域。

4.6 甲方须负责提供本次演出活动期间的场地、水、电等一切费用。

(1)电力要求:配置独立专用电箱(不少于:100个/千瓦)

(2)亮化照明:须提前做好场地外部常规亮化照明搭建工作。

4.7 甲方提供带有盖子的环卫大垃圾桶两只用来装动物粪便,负责动物粪便处理,与场地消毒工作,并承担费用。

4.8 乙方搭建演出大棚前后期须甲方提供工程吊车(50吨/1台)、专业工程叉车(3吨/1台)及专业操作人员,以备乙方装卸道具设备及动物装卸使用,所产生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4.9 甲方需提供演出大棚内主舞台龙门及两侧主体形象搭建工作,具体材质及要求详见场地布置清单文件为准。

4.10 甲方须提供给乙方演职人员演出期间候场区椅子、照明、饮水机等辅助设施及物品。

4.11 甲方需自行制作本次演出活动的所有主体形象宣传物料及设施,包括:安检系统、项目外部主体形象龙门、维和设施、各类指示导引牌、警示牌、座位贴、区域牌、地贴、工作证等。

4.12 甲方负责提供红色会展地毯(    平方),用于表演棚场地面保护,地面包括演出正门观众入场缓冲大道、演员候场区、动物安置区、表演棚内场各通道区域。

4.13 甲方拥有演出场内外的衍生产品销售工作及广告位的发布权。

4.14 甲方在所有与此次演出的对外宣传中均需附带乙方公司自身形象及名称。

4.15 甲方应做好本次演出活动应急预案,除不可抗力外,因甲方未做好其它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导致演出无法顺利完成的,甲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有费用。

4.16 如因甲方需要,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与内容,甲方需另支付乙方演员的劳动服务报酬,具体费用应以双方协商为主方可执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责任

5.1 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

5.2 签订合同后,乙方负责提供外籍演员护照复印件及协助甲方办理此次演出的文化、林业手续。

5.3 为保证演出质量,乙方须提前进驻本次演出活动现场,进行场地搭建及装台工作,8日内完成装台并彩排,确保甲方安排的正常演出,演出结束后5日内完成撤台及复原工作。

5.4 乙方自行承担在演出期间动物的饲养及演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如出现安全问题或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5.5 乙方自带马戏表演圈,并负责安装及安全保障。

5.6 在非演出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演职人员人身伤害由乙方自己负责。

5.7 乙方承诺所有参加本次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演出,并做好每场演出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演出质量及演出内容的健康性,演员在演出期间严禁饮酒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政策。

5.8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宣传所需的视频、照片等相关资料,供甲方宣传使用。

5.9 乙方在演出期间如遇演职人员受伤及更换节目,需提前3天告知甲方更改演出内容或补充演出时间。

5.10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演出费用的,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演出,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5.11 乙方提供不低于    座的马戏演出大棚并负责搭建看台与座椅布置,并负责大棚的日常护理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12 由于乙方的演员表演失误、演出设备设施施工不善以及质量原因而造成的人员伤害由乙方负责。

5.13 乙方拥有演出场内的衍生产品的销售工作(爆米花、荧光棒等)。

5.1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说明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甲方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执行相关工作,且不承担因前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5.15 由于乙方原因,至使本次演出不能全部完成及不能按时开展的,乙方须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

5.16 乙方演出动物及道具于            日运抵甲方演出;乙方演职人员于            日到达甲方演出;

5.17 乙方自行负责为乙方的演职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演员在演出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5.18 乙方确保所有参加本次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演出,准时开演。每场演出前,乙方所有演职人员提前到位,做好每场演出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演出质量,保证演出内容的健康性。

5.19 乙方在收到支付预付款2日内,马戏团现场负责人须到达现场进行对整个场地的配套要求,给予各方面指导意见并配合解决。

第六条 违约解决

6.1 本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即生效。如乙方未抵达演出地时,甲方单方面取消演出,乙方则不退还甲方定金;如乙方演出团队已抵达演出地,甲方擅自取消演出活动,甲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

6.2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费用,乙方以甲方应付费用为基数,乙方收取甲方违约金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5%计收。

6.3 乙方演职人员在参加演出活动期间,因甲方安保工作不到位,乙方演职人员在活动期间遇到观众或甲方工作人员与第三方人员骚扰与非礼、受伤与死亡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演职人员的精神与名誉损失费和伤亡赔偿。非正常演出时间内,乙方演员发生任何意外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承担。

6.4 因自然灾害,政治运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演出活动无法进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演出方案甲方已经确认,在甲方无异议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支付的演出定金(甲方通过银行电汇转账的,以甲方转账日期为准),本合同自动解除。

7.2 如需对合同部分约定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如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8.1 甲方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乙方合同定金。

(2)甲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

8.2 乙方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

(2)乙方其它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8.3 甲方或乙方解除合同时,本合同尚未履行的,则本合同终止履行;本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合同履行完毕。

9.2 双方协商终止。

9.3 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

(1)甲方应自备足够功率的发电车,因供电主管单位拉闸限电,导致活动不能正常举行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活动现场观众超出公安管理部门核定人数,场面混乱导致活动不能正常举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因素。

(3)甲方未办理完善本次演出活动各项行政报批许可,执法部门现场责令停止活动举办的不属于不可抗因素,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有甲方全权承担。

10.2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五日内提供存在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

10.3 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的履行失去可能,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结算劳务费用,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从对方获取的有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单方披露、使用或许可他方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即构成侵权行为,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处理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或调解处理。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同意在甲方经营所在地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合同附件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合同履行中,双方均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予以联系,其他形式不产生法律效力。

13.4 双方住所地和联系人为信息接收地和接受人,当各方在上述地址或联系人收到通知时视为通知已收讫。当事人住所地或联系人发生变化,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13.5 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合同附件:

14.1 演出节目单

14.2 甲乙双方资质证明复印件

14.3 本演出团体所属地区的文化批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86b366a2d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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