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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
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
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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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
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修改为: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基础;(ii高级;(iii仪表。
(2航空器类别等级:(i飞机;(ii旋翼机;(iii滑翔机;(iv初级飞机。”
四、第61.31条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修改为:
“(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i身份证明;(ii学历证明;
(iii理论考试合格证明;(iv体检合格证明;(v原执照(如要求);
(vi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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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