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映香、李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5 07:39: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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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映香、李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03民终3543【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灿灿施正高娄强【审理法官】贺灿灿施正高娄强【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映香;李维;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罗映香李维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罗映香李维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映香
【被告】李维;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虽然罗映香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载明为“李继",但是根据一审法院在卷的送达回证、邮寄回执单、上诉状并结合李维的身份信息表明,罗映香起诉的被告名叫1/5




李维,“李继"系笔误,故罗映香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罗映香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载明为“李继",但是根据一审法院在卷的送达回证、邮寄回执单、上诉状并结合李维的身份信息表明,罗映香起诉的被告名叫李维,“李继"系笔误,故罗映香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并未向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起诉书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未听取遵义市新蒲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答辩意见,罗映香是否系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受伤事实不清,本案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情形不明。一审法院径直驳回罗映香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8-3112:57:5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罗映香列明的被告李继与其列明的李继身份信息不相符,本案李继不明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如罗映香所述属实,其系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受伤,则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罗映香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一审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罗映香的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4e4942f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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