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广大市民们在生活中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起的纠纷,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近年来国家对民法重新修订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当中每一条都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的事情进行解释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小编将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下,适用比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一年。其中,第二种是指在出卖人未申明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或受害人可以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 ▲二、民法总则什么时候有的? 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出台:2017-03-15 民法总则什么时候生效:2017-10-01 ▲三、民法通则2017修改亮点 《民法总则》亮点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民法总则》亮点二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民法总则》亮点三: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民法总则》变化考点4: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总则》亮点四:监护制度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总则》亮点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民法总则》考点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去“合法性”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亮点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民法总则》亮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在以上资料当中,对于民法总则136条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第136条主要规定的内容为,短期诉讼时效,满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时间为一年,超出一年以后就另当别论了。民法总则于2017年刚刚制定,民法总则针对过去的民法通则有了一些新的改变,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要,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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