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依据

发布时间:2023-09-11 07:44:4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低于成本价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
答: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此款未失效)。但是:国税[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折扣:【国税函】472号文,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才认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13dbad40912a21615792946.html

《低于成本价销售的税务依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