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最新)

发布时间:2019-08-15 10:55: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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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58)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X年第60号),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意见》(X政办发〔X89)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乘客安全、便捷出行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足点,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安全稳定和创新发展,循序推动改革。坚持依法规范。以问题为导向,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坚持属地管理。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中、省、市改革精神,因城施策,稳慎实施改革。

二、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及改革目标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改革目标。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逐步实现融合发展,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出行服务体系,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五)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现有出租汽车未确定经营权期限的须设定期限,原经营模式不变。X城区未确定经营权期限的出租汽车,依据《X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经营期限设定为1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现有出租汽车已确定经营权期限的,期限不变。

(六)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自XXX日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确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买炒卖和擅自转让。X城区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出租汽车,自XXX日起计算剩余期限,退还剩余期限的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或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自建或共建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对巡游车更新时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许可为网约车,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或管理费标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加强企业收费监管,督促出租汽车企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优化运价机制和结构。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要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整出租客运市场的杠杆作用。

四、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和合乘出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c244e0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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