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关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1〕34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本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加快、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也有较大幅度增长。目前主要处置方式是卫生填埋、焚烧和堆放、填坑。由于长期以来污水处理"重水轻泥"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问题,致使部分污泥处置未能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造成污染物进入水体或土壤,导致二次污染。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美丽天津的高度,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责任任务,强化规划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把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责任分工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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