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 )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姓名为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系(重/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
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
性,自 年 月 日起将身份姓名,身份号码更正为:
现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姓名为
现使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户籍科
年 月 日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
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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