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79号
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鼎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吴婧,女。
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民治庭(案)字(2012)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钟旭峰
审判员 陈雅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春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0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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