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工业局、湖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规范我省物业管理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标准”的规定,为扩大内需、启动市场、经研究,现就规范物业管理供电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电力部门按总表抄收电费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者抄用户分表收费的,在抄用户分表收费时, 物业管理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工用事业附加、电力建设资金和物业管理单位转供电力的损耗费用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项目。 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由省电网供电的国家目录电价居民生活不满1KV的为0.45元,非居民照明为0.663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13元;城市工用事业附加照明每千瓦时0.02元;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0.02元。物业管理单位转供电力损耗费用,在上述目录电价和价外基金基础上加收,专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8%,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6%。物业小区用户电价限价标准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对于超过标准的电费用户有权拒付。地方电网供电的小区,由各地物价局审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省电网规定的标准。 三、小区的路灯、电梯、公用设施用电的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交纳。从物业管理费中专项列支,具体分摊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 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整顿电价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政传电[1998]143号)规定,城市用电要由电力部门逐步改为直接抄表到户,取消用电收费中间环节。各电力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分期分批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供电设施接收工作。自本通知生效起,对新上用户,一律由电力部门直接抄表到户。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小区供电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多收电费的按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抄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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