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及国内行业的应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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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涉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及国内行业的应对做法
作者:周爱春,吴燕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5年第2

周爱春江苏大学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
美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的“337调查”最近几年呈增长趋势。由于此类调查和其他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存在一些差异,其对中国涉案企业以及整个行业影响更巨大,已经发生的案例也体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争议之处,因此有必要积极应对。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在案件发生之前、进行之中以及之后积极组织协调企业进行应对工作,尽量防范、减少此类调查给中国企业、行业以及出口利益造成的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中国一直饱受美国“337调查”的困扰,但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的“337调查”早期并不多见,从2001年至201111年间,美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对中国提起的“337调查”只有2起:一起是2008年美国阿姆斯耐德公司对中国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的铸钢铁路车轮案;另一起是2011年美国Twin-StarInternational公司和美国TSInvestment控股公司对深圳市瑞莱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壁炉案。2012年和2013年,又各发生一起:2012年美国化学中间体制造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SIGroup对中国江苏张家港华奇化工等多家企业的橡胶增黏剂案;2013年美国范罗士公司和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对江苏新瑞机械公司的碎纸机案。
除以单纯的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进行的“337调查”之外,还出现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之一的“337调查”,如2012年上半年针对中国深圳市瑞来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电子壁炉及其组件、同类产品制作过程手册等“337调查”,不仅涉及侵犯商业密秘的指控,还涉及到著作权、合同欺诈的指控。20137月对三一集团控股公司三一重工的“337调查”,同样再次出现了不仅涉及常见的专利侵权指控,还涉及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可见,近几年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甚至作为单独案由的“337调查”呈上升趋势。
2013220日,美国发布的“反外国盗取商业秘密策略”的报告中,多次以中国企业或自然人等盗取美国商业秘密举例,并提出要加强美国法律的执行力度,保护其商业秘密,并修改相关国内法律积极应对。报告称,将采取积极行动,打击那些可能被外国公司和外国政府用来获得不公平经济优势的盗窃美国商业秘密的行为。
因此,关于商业秘密的“337调查”不可避免的会呈增长的趋势,涉及案件的中国企业如果败诉将会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的资格,对我国的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应积极进行应对。由于商业秘密相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在应对商业秘密的“337调查”和应对其他的“337调查”存在一些差异和特别的要求。
二、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案由的“337调查”的特点
“337调查”作为一种十分严厉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特点是时间短、认定条件比较简单、后果严重。以商业秘密为案由的“337调查”除了具有这些特点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这些特点的了解和掌握对应对此类调查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秘密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93683be2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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