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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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萧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曰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级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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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一致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户籍所在地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予入学。
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按规定升入初中就读。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户籍在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萧山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八条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学校需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家长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九条萧山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可向萧山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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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到区教育局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电子学籍,区教育局核准通过后予以确认。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学籍。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5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区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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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一节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节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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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节转学
第十九条转学条件。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等原因,且转入学校学额允许并符合局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转学办理办法
一、萧山区户籍学生和在萧留学回国人员、华侨归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籍人员的随归、随带、外国籍子女的转学。
1.凡转入城区(城区指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下同)公办初中、小学的,按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条件的相关规定,由双方(转出转入,下同)学校根据城区招生意见审核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转入区内非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属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接收。
其他情况则参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意见,由转入学校根据实际班额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2.萧山户籍学生转出区外,须生活基础在转入学校所在地,由转出学校审核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区教育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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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镇、街道之间起始年级新生招生,在接收镇(街)非户籍所在地学生时,接收学校须征得户籍所在地镇街学校(指本区内)同意。
4.根据《关于在萧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萧山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萧教〔201041号)文件精神,在萧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三个月以上,下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持有有效《萧山区人才居住证》的来萧创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子女,要求在萧转入小学、初中的,享受萧山籍学生待遇。家长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由区教育局根据属地就近原则安排相应学校。
在萧留学回国人员、华侨归侨、外籍华人、港澳台籍人员的外国籍子女要求在萧转入小学、初中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办理,由义务教育科指定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就读。(根据杭教办〔200727号文件《关于公布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名单的通知》,萧山区可接受外国籍学生的定点初中、小学为北干初中、高桥初中、高桥小学、北干小学和育才小学。收费按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非萧山区户籍学生。
1.凡转入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按照当年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条件的相关规定,由转入学校根据城区招生意见审核相关材料,在转学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2、凡转入到我区民办学校和非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及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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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携带学生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就学条件和学校班额等情况确定是否接收,同意接收后则进行网上转学登记并报教育局核准(指教育局网上审批),予以转学。
3.凡转出我区学校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盖章并在备注区签上“同意转学”。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在电子学籍上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指教育局网上审批)后,完成转学。
第二十一条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期末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办理时间:学期结束前2周内或学期开始后2周内,如省学籍管理平台有时间规定的,则按省学籍管理平台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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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国学生,家长需要办理申请保留学籍的手续,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给予保留学籍。出国学生在国外所受的教育年限视作国内的义务教育年限。
第四节退学
第二十三条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学籍注销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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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诉,区教育局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第三十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区教育局验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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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区教育局核定。
第三十二条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各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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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549c7a1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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