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2 07:36: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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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青食安委[2005]5

【发布部门】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4.22

【实施日期】200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食安委〔20055号)

各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青岛市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下列各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和信用监督管理系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标签、编码、认证管理系统;

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患监测管理系统;

市农业局生产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系统、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投入品、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及产地环境监测系统、水产标准、水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市畜牧局畜牧生产投入品、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监测系统、动物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及卫生安全监管、检测体系、质量测报管理系统;

市经贸委菜篮子工程、阳光食品工程、绿色消费社区和生猪屠宰环节的市场监控系统;

其他相应纳入统一平台的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76d342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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