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书
(向上级法院申请用
申请人: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地址:成都市XXX路XX号XX大厦X座XX楼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15XX65XXXX2申请事项:
请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涪城区人民法院拒不依法受理申请人民事起诉,又拒不出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一事予以监督和指导。
事实及理由:
因申请人聘请的门店店长在工作期间代收公司货款后不及时交回公司,长时刻擅自挪用。交涉无果后,于2013年8月4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即通知涉事店长,经批评教育该店长承认错误,并当即在公安机关出具欠条一张,同意于2013年8月8日付清。但,尔后涉事店长一直不见踪迹,联系不上,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请求立案处置。公安机关以为该店长已经承认还款,并出具欠条,已经属于一般经济纠纷,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
出民事诉讼,而该院7月30日口头告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诉。申请人要求该院依法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该院拒不出具。
申请人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若是该院坚持以为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确保申请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为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特依法申请贵院对涪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起诉,并拒绝依法做出书面裁定一事予以监督和指导,催促该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或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此致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相关案件资料及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遵法律,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和他们彼此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