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聚会聚餐

发布时间:2018-07-02 02:12: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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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办宴席

   一、监管目的 

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消费环节监管职能,加强广大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执法主体和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和当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在广大的中国农村,老百姓在自己家中或在自家门前集体自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乔迁、节日庆典等宴席活动比较频繁的举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大,是当前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点和空白。为了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应该更好地加强对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相关定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3)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4)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5)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6)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老百姓在自己家中或在自家门前集体自办的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乔迁、节日庆典等宴席活动。     

三、家庭自办宴席的特征 

    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设在举办者家中或门前附近搭建 简易帐篷或根本就在露天举行的大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应具备的条件差,甚至在根本就不具备食品安全条件下举行聚餐。卫生状况差,餐用具消毒和保洁条件等均达不到要求,食品安全隐患非常大。 

2、一般都在事主家中举办,就餐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组织者管理能力不强,以吃饱为目的,很少有人关注食品安全工作,为宴席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举办时间较长,短的1-2天,长的3-4天。有的宴席是连续的,从早到晚举办“流水席”。 

   3、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一般宴请和聚餐的人数较多,人员分布比较分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厨师,他们平时就是农民,宴席集体聚餐就是厨师,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或者根本就没有。全凭自学和平时积累的经验从事餐饮活动。 

4、加工操作场所条件简陋、卫生状况差。自办宴席的加工和就餐场所多为露天,或临时搭建简易帐篷,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无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原材料及其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存在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繁殖;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多半是临时租借,无清洗消毒设备;加工工具混用,存在交又污染现象。加工操作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家禽家畜及蝇虫等极易进入,成为肠道传染病滋生之源。 

5、食品原材料进货渠道复杂。食品原材料采购多凭事主 或乡村厨师经验,基本上不进行索票索证、查验登记,有时为节 约成本而采购劣质价廉的原材料,自给的蔬菜有的刚刚施肥施 药,由于急于使用而临时采摘。 

6、饮用水安全隐患大。自办宴席时,由于就餐人员多、保障不充分,有时饮用水供应不及时,当饮用水不足时,聚餐人员饮用未经安全处理的饮用水,易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7、不洁餐用具易导致传染病传播。自办宴席大多实行流水席,就餐人员健康状况复杂,无法确定有无传染性疾患。第一批就餐人员就餐后,餐具清洗不彻底,无消毒设施设备,这些餐具易被重复使用,易导致传染病传播。 

8、外购熟食带来的安全隐患多。自办宴席的卤菜一般都购于街道或菜市卤菜摊点。目前,多数采用非食品塑料方便袋包装,在夏秋高温季节,用塑料方便袋包装熟食。更易在短时间内变质,食用这种卤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概率非常高。另一方面,外购的熟食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变质,没有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难以判断。 

    四、家庭自办宴席的要求 

    1、各地可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 

   2、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当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场所, 食品加工场所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 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 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3、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不 留长指甲、不戴戒指等饰品。 

   4、宴席用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5、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 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凡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去正规的商场超市购买,应充分了解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或过期失效等不合格食品。 

    7、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 群体性聚餐活动。 

    五、建立健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 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设置或明确办事机构,实施“四员”制度, 在每个乡镇确定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兼 ;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1名食品安全宣传员,由乡镇卫生院 的公共卫生人员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 1名信息员,分别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医担任。 

各地可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杜绝由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带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信息报告工作。乡、村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具体落实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 

    ()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即第一责任人制。 

    1、凡举办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宴席集体聚餐的,须 提前24小时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家庭自办 宴席备案登记表》,由村()委会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并派 村协管员或信息员到现场指导和监督。 

    2、凡举办规模在100人以上集体聚餐,须提前48小时由村   ()委会审查、登记后上报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并 填写《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登记表》,由乡镇派食品安全管理 员和村协管或信息员一同到现场对宴席聚餐场地、卫生条件、原 材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和菜肴原料的质量、厨师和参与操作人员的 健康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凡举办规模在3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或乡镇食品药品 监督员认为必须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执法人员到现场监 管检查的,由乡镇管理员提前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和乡镇管理员一同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协管员 或信息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赴实地实施现场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监督意见书》,并指导承办者和厨师进行整改。《监督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者,一份乡镇留存备案,一份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不得加工食用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如加工河豚鱼、死的甲鱼、生食海产品、凉拌四季豆菜等。所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凉菜即时制作即时食用,不食用生食水产品及肉类食品,不食用辨别不清的菌类食物(野蘑菇等)。 

    6、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季度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上报本辖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整体情况。 

    7、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加工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和亚硝酸盐。 

   七、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举办期间,如出现群体性(一次5人以上)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患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救治食物中毒患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3c1f02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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