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3
【实施日期】2014.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4〕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要求,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信贷风险,进一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推动化解产能过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银行业转型发展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要求,加快完善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加快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在积极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加快完善工作机制,调动相关各方积极性,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推进化解产能过剩与防范化解自身风险相结合
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和先进产能建设,为企业消化、整合、转移产能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拓展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空间。同时推动加快淘汰劣质企业和落后产能,及时消化处置风险。
(二)坚持严控信贷增量与优化信贷存量相结合
切实加强新上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把政策界限、严格准入标准、严守审贷关口。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路径,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优化信贷结构。
(三)坚持市场手段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独立审贷、自主决策,发挥好金融对资源配置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科学研判行业发展规律和市场供需形势,加强监管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三、具体措施
(一)深入排查,摸清风险底数
密切跟踪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发布的相关信息,深入排查存量贷款中可能存在的未开工违规项目贷款、违规在建项目贷款、违规建成项目贷款、涉及落后产能项目贷款、节能环保不达标企业贷款等,摸清可能产生的不良贷款底数。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客户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一户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动态跟踪监测,完善风险识别和统计监测制度。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对于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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